6月2日下午6時左右,海珠區(qū)廣州大道南上沖華南汽貿城出口處的公路上發(fā)生一起車禍,一輛疑違章而掉頭的自行車在拐彎時被一輛面包車撞上,傷者命懸一線。交警在到達現場時并未立即搶救傷者,而是保護現場等醫(yī)院的救護車前來救助傷者。
記者在事故現場看到,一輛車牌為粵A6K949的面包車車前的玻璃全部被撞碎,面包車前輪下壓著一輛前輪已經輾飛的自行車,面包車周圍散布一地的碎玻璃及被撞者的布鞋;車頭前面躺著一名光著上身大約30歲左右的中年漢子,頭部及臉部都是鮮血。記者忙問趕到現場的海珠交警大隊執(zhí)勤警察:“趕快救人,傷者正在流血。 币幻痪@樣回答記者:“我們處理交通事故有規(guī)定,我們不能動傷者,如果傷者在途中死去的話,我們要負責任的。”隨后趕到的另外一名交警用對講機向指揮臺呼叫醫(yī)院“120”搶救車到現場進行搶救。
約10分鐘,廣東省177醫(yī)院的救護車趕到現場,將幾乎已經休克的傷者抬走。在事故現場,交警通知面包車主到醫(yī)院先墊付費用。當晚,記者撥通海珠交警大隊值班電話,向值班警察詢問交警在處理交通事故中是否有不先救人要等醫(yī)院車前來的規(guī)定時,值班警察稱記者第二天到事故組前來了解,因為事故組已經下班了。
廣東南方福瑞德律師事務所的周曉琳律師認為,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公安部發(f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有關規(guī)定,交警在處理交通事故時,搶救傷者是其法定職責。交警已經在現場呼叫了“120”來搶救傷者,表明其已履行了該職責。
廣東君平律所律師的夏海燕律師認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時,有搶救傷者的義務,但是對于搶救的方式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在發(fā)生有人身傷害的交通事故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對傷者不能確定傷害情況時,不能隨便移動傷者以免增加其傷害程度。另外,在出現傷者的交通事故中,如果根據報案人的報案情況,初步確定傷者的嚴重程度,及時采取搶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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