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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識別代號(VIN)管理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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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pcauto
責任編輯:rob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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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10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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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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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對車輛制造廠的要求
第七條 對條類車輛制造廠的要求
1、每個完整車輛(按兩階段或兩個以上階段造完成的車輛除外)制造廠應在每輛車上標示一個車輛識別代號。
2、對于按兩階段或兩個以上階段制造完成的車輛,非完整車輛制造廠 在車輛的適當位置標示車輛識別代號。
3、非完整車輛廠在交貨時,應在隨車文件中包含對車輛識別代號的內(nèi)容解釋、位置與標示方式說明。
4、最后階段制造廠應保留非完整車輛制造廠所規(guī)定的車輛識別代號,并按第六條規(guī)定的位置和形式標示自己的車輛識別代號,還應在隨車文件中加以說明。
5、對于在完整車輛上再進行作業(yè)的制造廠,應保留原車標示的車輛識別代號,并不再重新規(guī)定識別代號。
第八條 “世界制造識別代號”的申請和批準
第八條 “世界制造識別代號”的申請和批準
1、凡編制造廠標示車輛識別代號的制造廠,應在編制車輛識別代號前向機械工業(yè)部汽車工業(yè)司申請“世界制造廠識別代號”,獲得批準后方可使用。
2、凡申請“世界制造廠識別代號”的車輛制造廠,應填寫《世界制造廠識別代號(WMI)申請 表》(見附件2),同時需提供;營業(yè)折照復印件、所生產(chǎn)產(chǎn)品的類型、每種類型的年產(chǎn)量。
3.汽車工業(yè)司在收到申請的兩個月內(nèi),確定是否予以批準,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者。
4、制造廠的名稱或申請表上的其他內(nèi)容有任何變動均應再次申請。
5、永久中止制造車輛的制造廠應通知汽車工業(yè)司,并交向“世界、制造廠識別代號”的有關批準文件。
第九條 車輛識別代號的備案
1、編制和標示車輛識別代號的制造廠必須在首次使用車輛識別代號前至少一個月, 向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標準化研究所備案,備案后方可使用。備案時需提供以下列文件:汽車工業(yè)司批準 的“世界制造廠識別代號”證書復印件,車輛類型,帶有車輛識別代號的標記的型式及圖片,車輛識別代號的標示位置或區(qū)域說明及圖片,對車輛識別代號的解釋文件。
2、若已申報過的車輛識別代號的內(nèi)容/型式/位置等有任何改變,都應在出售第一批有此識別代號的此種車輛前至少一個月,向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標準化研究所重新備案。
第五章 實施
第十條 實施日期
從1997年1月1日起實施,過渡期24個月,1999年1月1日后,適用范圍內(nèi)的所有新生產(chǎn)車必須使 用車輛識別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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