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持有外車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駕駛證或國際駕駛證的外國(地區(qū))人,可以分別申請駕駛證或臨時駕駛證。申請時應當履行下列手續(xù):
(一) 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
(二) 交驗護照等入境身份證件;
(三) 交驗居留證件(申請駕駛證居留期為一年以上,申請臨時駕駛證居留期為三個月以上);
(四) 交驗外國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駕駛證;
(五) 接受身體檢查。 車輛管理所對符合規(guī)定的,經考試合格后,分別核發(fā)駕駛證或臨時駕駛證。
第十七條 關于考試科目的規(guī)定。
(一) 考試科目為:交通法規(guī)與相關知識、場地駕駛、道路駕駛。
(二)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及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按照《考試科目表》(附件一)的科目進行考試。
(三) 持外國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駕駛證或國際駕駛證的,考試交通法規(guī)與相關知識、道路駕駛。 駕駛經歷三年以上的,免道路駕駛考試。
(四) 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駕駛證的,考試科目為道路駕駛。 持有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小型乘座車、摩托車駕駛證三年以上的,免道路駕駛考試。
第十八條 考試的內容、方法、合格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輛駕駛考試辦法》辦理。
第四章 審驗、換件、注銷
第十九條 車輛管理所應對持證人按以下期限進行審驗,審驗時進行身體檢查,審核違章、事故是否處理結束。對審驗合格的,在駕駛證上按規(guī)定格式簽章或記載。持未記載審驗合格的駕駛證不具備駕駛資格。
(一) 對持有準駕駛車型A、B、N、P駕駛證的、持有準駕車型C駕駛證從事營業(yè)性運輸的和年齡超過60周歲的,每年審驗一次;
(二) 對持有其他準駕車型駕駛證的,兩年審驗一次,免身體檢查。
第二十條 對年齡超過60歲的,注銷準駕駛證A、B、N、P。
第二十一條 車輛管理所對在外地因故不能返回接受審驗的,可委托外地車輛管理所代審。
第二十二條 駕駛證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持證人應當到車輛管理所換證。車輛管理所應結合審驗對持證人進行身體檢查、審核違章、事故違章、事故是否處理結束,對審核合格的,應換發(fā)駕駛證。
第二十三條 持證人在暫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自愿決定是否在暫住地申請換發(fā)駕駛證。暫住地車輛管理所對申請人的駕駛證、駕駛證登記資料和暫住證審核后,換發(fā)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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