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車船使用稅的征收標準是什么
北京車船使用稅的征收標準按排量劃分。
1.0 升(含)以下排量的,年基準稅額為 300 元(減征后為 250 元);1.0 升至 1.6 升(含)排量的,年基準稅額為 420 元(減征后為 350 元);1.6 升至 2.0 升(含)排量的,年基準稅額為 480 元(減征后為 400 元);2.0 升至 2.5 升(含)排量的,年基準稅額為 900 元(減征后為 750 元);2.5 升至 3.0 升(含)排量的,年基準稅額為 1920 元(減征后為 1600 元);3.0 升至 4.0 升(含)排量的,年基準稅額為 3480 元(減征后為 2900 元);4.0 升以上排量的,年基準稅額為 5280 元(減征后為 4400 元)。
9 人以下乘用車也有相應標準,1.0 升(含)以下的年基準稅額為 180 元;1.0 升以上至 1.6 升(含)的年基準稅額為 300 元;1.6 升以上至 2.0 升(含)的年基準稅額為 360 元;2.0 升以上至 2.5 升(含)的年基準稅額為 720 元;2.5 升以上至 3.0 升(含)的年基準稅額為 1800 元;3.0 升以上至 4.0 升(含)的年基準稅額為 3000 元;4.0 升以上的年基準稅額為 4500 元。
9 人以上,20 人以下中型客車年基準稅額為每輛 720 元;20 人(含)以上大型客車年基準稅額為 900 元。
在計算時,對車輛凈噸位尾數(shù)在半噸以下的按半噸計算,超過半噸的按 1 噸計算;從事運輸業(yè)務的拖拉機所掛的拖車,均按載重汽車的凈噸位的 5 折計征車船使用稅;機動車掛車,按照貨車稅額的 50%計算;客貨兩用汽車,按載貨汽車的計稅單位和稅額標準計征車船稅;船舶不論凈噸位或載重噸位,其尾數(shù)在半噸以下的不計算,超過半噸的按 1 噸計算;不及 1 噸的小型船只,一律按 1 噸計算;拖輪計算標準可按每馬力折合凈噸位的 5 折計算;拖船、非機動駁船分別按照機動船舶稅額的 5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