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車辦理報廢注銷有時間限制嗎?
無車辦理報廢注銷是有時間限制的。
因自然災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機動車滅失的,滿足條件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注銷登記。
如果屬于二手車出口符合相關規(guī)定情況的,二手車出口企業(yè)應當在機動車辦理海關出口通關手續(xù)后二個月內申請注銷登記。
個人車輛注銷后,應在 5 個工作日內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車輛注銷備案。
無車銷戶申請人需要注意承諾車輛滅失的真實性,并且攜帶相應的證明到車輛歸屬地的車管所辦理。比如火災導致滅失車輛需縣級以上消防部門出具證明,交通事故導致滅失的需要縣級以上的交通管理部門出具事故滅失手續(xù),自然災害導致滅失的需要鄉(xiāng)鎮(zhèn)以上的人民政府出具自然災害導致機動車滅失的手續(xù)證明。
需本人攜帶身份證原件到車輛歸屬地的車管所辦理,異地不能辦理。
帶有違章以及脫審的車輛可辦理銷戶業(yè)務,但有事故在處理中的車輛不能辦理。
到車管所辦理無車銷戶業(yè)務不產生費用。無車銷戶手續(xù)辦理后是長期有效的。
車輛報廢年限方面,9 座(含 9 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 15 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xù)使用的,不需要審批,經檢驗合格后可延長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檢驗 2 次,超過 20 年的,從第 21 年起每年定期檢驗 4 次。
旅游載客汽車和 9 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 10 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xù)使用的按現行規(guī)定程序辦理,但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 10 年。
營運大客車的使用年限調整為 10 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xù)使用的按現行規(guī)定程序辦理,延緩報廢使用不超過 4 年,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 4 次。
上述車輛定期檢驗時,一個檢驗周期連續(xù) 3 次檢驗都不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規(guī)定的,收回號牌和行駛證,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注銷登記。
達到報廢標準后,不得辦理注冊登記和轉籍過戶登記。
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營運車輛的規(guī)定年限(8 年)報廢。
未處理完交通違法行為的,必須先處理交通違法行為,再進行銷戶。
如果未按照規(guī)定及時到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注銷備案,交通管理部門將會對該車輛進行強制注銷處理,并對申請人按照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