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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guī)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暢通,以適應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的需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車輛,是指在道路上行駛的下列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一)機動車是指各種汽車、電車、電瓶車、摩托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

  (二)非機動車是指自行車、三輪車、人力車、畜力車、殘疾人專用車。

  第四條 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車輛、行人、乘車人以及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五條 機關、軍隊、團體、企業(yè)、學校以及其他組織,應當經(jīng)常教育所屬人員遵守本條例。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任何人都有勸阻和控告的權利。

  第六條 駕駛車輛,趕、騎牲畜,必須遵守右側(cè)通行的原則。

  第七條 車輛、行人必須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車輛或行人,應當讓在其本道內(nèi)行駛的車輛或行人優(yōu)先通行。

  遇到本條例沒有規(guī)定的情況,車輛、行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第八條 本條例由各級公安機關負責實施。

第二章 交通信號、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    

  第九條 交通信號分為:指揮燈信號、車道燈信號、人行橫道燈信號、交通指揮棒信號、手勢信號。

  第十條 指揮燈信號:

  (一)綠燈亮時,準許車輛、行人通行,但轉(zhuǎn)彎的車輛不準妨礙直行的車輛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二)黃燈亮時,不準車輛、行人通行,但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和已進入人行橫道的行人,可以繼續(xù)通行;

  (三)紅燈亮時,不準車輛、行人通行;

  (四)綠色箭頭燈亮時,準許車輛按箭頭所示方向通行;

  (五)黃燈閃爍時,車輛、行人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右轉(zhuǎn)彎的車輛和T形路口右邊無橫道的直行車輛,遇有前款(二)、(三)項規(guī)定時,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和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前兩款規(guī)定亦適用于列隊行走和趕、騎牲畜的人員。

  第十一條 車道燈信號:

  (一)綠色箭頭燈亮時,本車道準許車輛通行;

  (二)紅色叉形燈亮時,本車道不準車輛通行。

  第十二條 人行橫道燈信號:

  (一)綠燈亮時,準許行人通過人行橫道;

  (二)黃燈閃爍時,不準行人進入人行橫道,但已進入人行橫道的,可以繼續(xù)通行;

  (三)紅燈亮時,不準行人進入人行橫道。

  第十三條 交通指揮棒信號:

  (一)直行信號:右手持棒舉臂向右平伸,然后向左曲臂放下,準許左右兩方直行的車輛通行;各方右轉(zhuǎn)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二)左轉(zhuǎn)彎信號:右手持棒舉臂向前平伸,準許左方的左轉(zhuǎn)彎和直行的車輛通行;左臂同時向右前方擺動時,準許車輛左小轉(zhuǎn)彎;各方右轉(zhuǎn)彎的車輛和T形路口右邊無橫道的直行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三)停止信號:右手持棒曲臂向上直伸,不準車輛通行,但已越過停止線的,可以繼續(xù)通行。

  第十四條 手勢信號:

  (一)直行信號:右臂(左臂)向右(向左)平伸,手掌向前,準許左右兩方直行的車輛通行;各方右轉(zhuǎn)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二)左轉(zhuǎn)彎信號:右臂向前平伸,手掌向前,準許左方的左轉(zhuǎn)彎和直行的車輛通行;左臂同時向右前方擺動時,準許車輛左小轉(zhuǎn)彎;各方右轉(zhuǎn)彎的車輛和T形路口右邊無橫道的直行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三)停止信號:左臂向上直伸,手掌向前,不準前方車輛通行;右臂同時向左前方擺動時,車輛須靠邊停車。

  第十五條 車輛、行人必須遵守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的規(guī)定。

  第十六條 車輛和行人遇有燈光信號、交通標志或交通標線與交通警察的指揮不一致時,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

第三章 車 輛    

  第十七條 車輛必須經(jīng)過車輛管理機關檢驗合格,領取號牌、行駛證、方準行駛。

  號牌須按指定位置安裝,并保持清晰。號牌和行駛證不準轉(zhuǎn)借、涂改或偽造。

  第十八條 機動車在沒有領取正式號牌、行駛證以前,需要移動或試車時,必須申領移動證、臨時號牌或試車號牌,按規(guī)定行駛。

  第十九條 機動車必須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制動器、轉(zhuǎn)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視鏡和燈光裝置,必須保持齊全有效。

  自行車和三輪車及殘疾人專用車的車閘、車鈴、反射器以及畜力車的制動裝置,必須保持有效。

  自行車、三輪車不準安裝機械動力裝置。

  第二十條 機動車必須按車輛管理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接受檢驗,未按規(guī)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準繼續(xù)行駛。

  第二十一條 汽車、拖拉機拖帶掛車時,只準拖帶一輛。掛車的載質(zhì)量不準超過汽車的載質(zhì)量。連接裝置必須牢固,防護網(wǎng)和掛車的制動器、標桿、標桿燈、制動燈、轉(zhuǎn)向燈、尾燈,必須齊全有效。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的轉(zhuǎn)向器、燈光裝置失效時,不準被牽引;發(fā)生其他故障需要被牽引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須由正式駕駛員操作,并不準載人或拖帶掛車;

  (二)寬度不準大于牽引車;

  (三)用軟連接牽引裝置時,與牽引車須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四)制動器失效的,須用硬連接牽引裝置。

  第二十三條 起重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準拖帶掛車或牽引車輛;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不準牽引車輛或被其他車輛牽引。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的噪聲和排放的有害氣體,必須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

第四章 車輛駕駛員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員,必須經(jīng)過車輛管理機關考試合格,領取駕駛證,方準駕駛車輛。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員,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駕駛車輛時,須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

  (二)不準轉(zhuǎn)借、涂改或偽造駕駛證;

  (三)不準將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

  (四)不準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五)未按規(guī)定審驗或?qū)忩灢缓细竦,不準繼續(xù)駕駛車輛;

  (六)飲酒后不準駕駛車輛;

  (七)不準駕駛安全設備不全或機件失靈的車輛;

  (八)不準駕駛不符合裝載規(guī)定的車輛;

  (九)在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過度疲勞時,不準駕駛車輛;

  (十)駕駛和乘坐二輪摩托車須戴安全頭盔;

  (十一)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不準行車;

  (十二)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

  (十三)不準在駕駛車輛時吸煙、飲食、閑談或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學習駕駛員和教練員,除遵守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外,還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學習駕駛員和教練員,分別持有車輛管理機關核發(fā)的學習駕駛證和教練員證;

  (二)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駛,車上不準乘坐與教練無關的人員。

  學習駕駛員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教練員應負一部分或全部責任。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實習駕駛員可以按考試車型單獨駕駛車輛。但駕駛大型客車、電車、起重車和帶掛車的汽車時,須有正式駕駛員并坐,以監(jiān)督指導。

  實習駕駛員不準駕駛執(zhí)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和載運危險物品的車輛。

  第二十九條 駕駛非機動車,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醉酒的人不準駕駛;

  (二)喪失正常駕駛能力的殘疾人不準駕駛(殘疾人專用車除外);

  (三)未滿十六歲的人,不準在道路上趕畜力車;

  (四)未滿十二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

第五章 車輛裝載    

  第三十條 機動車載物,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質(zhì)量;

  (二)裝載須均衡平穩(wěn),捆扎牢固。裝載容易散落、飛揚、流漏的物品,須封蓋嚴密;

  (三)大型貨運汽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四米,寬度不準超出車廂,長度前端不準超出車身,后端不準超出車廂二米,超出部分不準觸地;

  (四)大型貨運汽車掛車和大型拖拉機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三米,寬度不準超出車廂,長度前端不準超出車廂,后端不準超出車廂一米;

  (五)載質(zhì)量在一千公斤以上的小型貨運汽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二點五米,寬度不準超出車廂,長度前端不準超出車身,后端不準超出車廂一米;

  (六)載質(zhì)量不滿一千公斤的小型貨運汽車、小型拖拉機掛車、后三輪摩托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二米,寬度不準超出車廂,長度前端不準超出車廂,后端不準超出車廂五十厘米;

  (七)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一點五米,寬度左右各不準超出車把十五厘米,長度不準超出車身二十厘米;

  (八)載物長度未超出車廂后欄板時,不準將欄板平放或放下;超出時,貨物欄板不準遮擋號牌、轉(zhuǎn)向燈、制動燈、尾燈。

  第三十一條 非機動車載物,在大、中城市市區(qū)或交通流量大的道路上,必須遵守 下列規(guī)定:

  (一)自行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一點五米,寬度左右各不準超出車把十五厘米,長度前端不準超出車輪,后端不準超出車身三十厘米;

  (二)三輪車、人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二米,寬度左右各不準超出車身十厘米,長度前后共不準超出車身一米;

  (三)畜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二點五米,寬度左右各不準超出車身十厘米,長度前端不準超出車轅,后端不準超出車身一米。

  第三十二條 車輛載運不可解體的物品,其體積超過規(guī)定時,須經(jīng)公安機關批準后,按指定時間、路線、時速行駛,并須懸掛明顯標志。

  第三十三條 機動車載人,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人數(shù);

  (二)貨運機動車不準人、貨混載。但大型貨運汽車在短途運輸時,車廂內(nèi)可以附載押運或裝卸人員一至五人,并須留有安全乘坐位置。載物高度超過車廂欄板時,貨物上不準乘人;

  (三)貨運汽車掛車、拖拉機掛車、半掛車、平板車、起重車、自動傾卸車、罐車不準載人。但拖拉機掛車和設有安全保險或乘車裝置的半掛車、平板車、起重車、自動傾卸車,經(jīng)車輛管理機關核準,可以附載押運或裝卸人員一至五人;

  (四)貨運汽車車廂內(nèi)載人超過六人時,車輛和駕駛員須經(jīng)車輛管理機關核準,方準行駛;

  (五)機動車除駕駛室和車廂外,其他任何部位都不準載人;

  (六)二輪、側(cè)三輪摩托車后座不準附載不滿十二歲的兒童。輕便摩托車不準載人。

第六章 車輛行駛    

  第三十四條 車輛必須按照下列規(guī)定分道行駛:

  (一)在劃分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機動車在機動車道行駛,輕便摩托車在機動車道內(nèi)靠右邊行駛,非機動車、殘疾人專用車在非機動車道行駛;

  (二)在沒有劃分中心線和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機動車在中間行駛,非機動車靠右邊行駛;

  (三)在劃分小型機動車道和大型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小型客車在小型機動車道行駛,其他機動車在大型機動車道行駛;

  (四)大型機動車道的車輛,在不妨礙小型機動車道的車輛正常行駛時,可以借道超車;小型機動車道的車輛低速行駛或遇后車超越時,須改在大型機動車道行駛;

  (五)在道路上劃有超車道的,機動車超車時可以駛?cè)氤嚨,超車后須駛回原車道?/p>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遇道路寬闊、空閑、視線良好,在保證交通安全的原則下,最高時速規(guī)定如下:

  (一)小型客車在設有中心雙實線、中心分隔帶、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分隔設施的道路上,城市街道為七十公里,公路為八十公里;在其他道路上,城市街道為六十公里,公路為七十公里。

  (二)大型客車、貨運汽車在設有中心雙實線、中心分隔帶、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分隔設施的道路上,城市街道為六十公里,公路為七十公里;在其他道路上,城市街道為五十公里,公路為六十公里。

  (三)二輪、側(cè)三輪摩托車在城市街道為五十公里,公路為六十公里。

  (四)鉸接式客車、電車、載人的貨運汽車、帶掛車的汽車、后三輪摩托車在城市街道為四十公里,公路為五十公里。

  (五)拖拉機、輕便摩托車為三十公里。

  (六)電瓶車、小型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為十五公里。

  但是機動車遇有高于或低于上述規(guī)定的限速交通標志和路面文字標記時,高于上述規(guī)定的,準許按所示時速行駛;低于上述規(guī)定的,應按所示時速行駛。

  第三十六條 機動車行駛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最高時速不準超過二十公里,拖拉機不準超過十五公里:

  (一)通過胡同(里巷)、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隧道時;

  (二)掉頭、轉(zhuǎn)彎、下陡坡時;

  (三)遇風、雨、雪、霧天能見度在三十米以內(nèi)時;

  (四)在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

  (五)喇叭、刮水器發(fā)生故障時;

  (六)牽引發(fā)生故障的機動車時;

  (七)進、出非機動車道時。

  第三十七條 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必須根據(jù)行駛速度、天氣和路面情況,同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轉(zhuǎn)向燈的使用:

  (一)向右轉(zhuǎn)彎、向右變更車道、靠路邊停車時,須開右轉(zhuǎn)向燈;

  (二)向左轉(zhuǎn)彎、向左變更車道、駛離停車地點或掉頭時,須開左轉(zhuǎn)向燈。

  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在夜間路燈照明良好或遇陰暗天氣視線不清時,須開防眩目近光燈、示寬燈和尾燈;夜間沒有路燈或路燈照明不良的,須將近光燈改用遠光燈,但同向行駛的后車不準使用遠光燈;霧天須開防霧燈。

  第四十條 機動車在非禁止鳴喇叭的區(qū)域和路段使用喇叭時,音量必須控制在一百零五分貝以內(nèi),每次按鳴不準超過半秒鐘,連續(xù)按鳴不準超過三次。不準用喇叭喚人。

  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安裝警報器和標志燈具,須經(jīng)公安機關核準,并只準在執(zhí)行任務時按規(guī)定使用。

  第四十一條 車輛行經(jīng)人行橫道,遇有交通信號放行行人通過時,必須停車或減速讓行;通過沒有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時,須注意避讓來往行人。

  第四十二條 車輛通過有交通信號或交通標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機動車須在距路口一百至三十米的地方減速慢行,轉(zhuǎn)彎的車輛須同時開轉(zhuǎn)向燈,夜間須將遠光燈改用近光燈;

  (二)在劃有導向車道的路口,須按行進方向分道行駛;

  (三)遇放行信號時,須讓先被放行的車輛行駛;

  (四)向左轉(zhuǎn)彎時,機動車須緊靠路口中心點小轉(zhuǎn)彎;

  (五)向右轉(zhuǎn)彎遇有同車道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機動車須依次停車等候,非機動車在本車道內(nèi)能夠轉(zhuǎn)彎的,可以通行;

  (六)遇有行進方向的路口交通阻塞時,不準進入路口;

  (七)遇有停止信號時,須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

  第四十三條 車輛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或交通標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依次讓行:

  (一)支路車讓干路車先行;

  (二)支、干路不分的,非機動車讓機動車先行,非公共汽車、電車讓公共汽車、電車先行,同類車讓右邊沒有來車的車先行;

  (三)相對方向同類車相遇,左轉(zhuǎn)彎的車讓直行或右轉(zhuǎn)彎的車先行;

  (四)進入環(huán)形路口的車讓已在路口內(nèi)的車先行。

  讓行車輛須停車或減速遼望,確認安全后,方準通過。

  第四十四條 車輛通過鐵路道口,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遇有道口欄桿(欄門)關閉、音響器發(fā)出報警、紅燈亮時或看守人員示意停止行進時,須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距最外股鐵軌五米以外;

  (二)通過無人看守的道口時,須停車遼望,確認安全后,方準通過;

  (三)遇有道口信號兩個紅燈交替閃爍或紅燈亮時,不準通過;白燈亮時,準許通過;紅燈和白燈同時熄滅時,按前項規(guī)定通過;

  (四)載運百噸以上大型設備構件時,須按當?shù)罔F路部門指定的道口、時間通過。

  第四十五條 車輛行經(jīng)渡口,必須服從渡口管理人員指揮,按指定地點依次待渡。機動車上下渡船時,須低速慢行。

  第四十六條 車輛行經(jīng)漫水路或漫水橋時,必須停車察明水情,確認安全后,低速通過。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行駛中,供油系統(tǒng)發(fā)生故障時,不準人工直接供油;下陡坡時不準熄火或空檔滑行。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行駛中發(fā)生故障不能行駛時,須立即報告附近的交通警察,或自行將車移開;制動器、轉(zhuǎn)向器、燈光等發(fā)生故障時,須修復后方準行駛。

  故障車須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并須在車后身設警告標志或開危險信號燈,夜間還須開示寬燈、尾燈或設明顯標志。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會車,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在沒有劃中心線的道路和窄路、窄橋,須減速靠右通過,并注意非機動車和行人的安全。會車有困難時,有讓路條件的一方讓對方先行;

  (二)在有障礙的路段,有障礙的一方讓對方先行;

  (三)在狹窄的坡路,下坡車讓上坡車先行;但下坡車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車未上坡時,讓下坡車先行;

  (四)夜間在沒有路燈或照明不良的道路上,須距對面來車一百五十米以外互閉遠光燈,改用近光燈;在窄路、窄橋與非機動車會車時,不準持續(xù)使用遠光燈。

  前款(二)、(三)項的規(guī)定,也適用于非機動車。

  第五十條 機動車超車,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超車前,須開左轉(zhuǎn)向燈、鳴喇叭(禁止鳴喇叭的區(qū)域、路段除外,夜間改用變換遠近光燈),確認安全后,從被超車的左邊超越,在同被超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后,開右轉(zhuǎn)向燈,駛回原車道;

  (二)被超車示意左轉(zhuǎn)彎、掉頭時,不準超車;

  (三)在超車過程中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時,不準超車;

  (四)不準超越正在超車的車輛;

  (五)行經(jīng)交叉路口、人行橫道、漫水路、漫水橋或遇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不準超車。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行駛中,遇后車發(fā)出超車信號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必須靠右讓路,并開右轉(zhuǎn)向燈,不準故意不讓或加速行駛。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在鐵路道口、人行橫道、彎路、窄路、橋梁、陡坡、隧道或容易發(fā)生危險的路段,不準掉頭。

  第五十三條 機動車倒車時,須察明車后情況,確認安全后,方準倒車。鐵路道口、交叉路口、單行路、彎路、窄路、橋梁、陡坡、隧道和交通繁華路段,不準倒車。

  第五十四條 機動車駛?cè)牖蝰偝龇菣C動車道,須注意避讓非機動車;非機動車因受阻不能正常行駛時,準許在受阻的路段內(nèi)駛?cè)霗C動車道,后面駛來的機動車須減速讓行。

  第五十五條 警車及其護衛(wèi)的車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執(zhí)行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燈信號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必須讓行,不準穿插或超越。

  遇有交通警察出示停車示意牌時,任何車輛必須停車接受檢查。

  第五十六條 灑水車、清掃車、道路維修車作業(yè)時,在保證交通安全暢通的情況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的限制。

  執(zhí)行任務的郵政車輛,憑公安機關核發(fā)的通行證,可以不受禁止駛?cè)牒透鞣N禁止機動車通行標志的限制。

  第五十七條 履帶式車輛,需要在鋪裝路面上橫穿或短距離行駛時,須經(jīng)市政管理部門或公路管理部門同意,并按公安機關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貨運機動車通過橋梁,其總質(zhì)量超過橋梁的負荷量時,按前款規(guī)定辦理。

  第五十八條 自行車、三輪車的駕駛?cè)吮仨氉袷叵铝幸?guī)定:

  (一)轉(zhuǎn)彎前須減速慢行,向后遼望,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

  (二)超越前車時,不準妨礙被超車的行駛;

  (三)通過陡坡、橫穿四條以上機動車道或途中車閘失效時,須下車推行。下車前須伸手上下擺動示意,不準妨礙后面車輛行駛;

  (四)不準雙手離把,攀扶其他車輛或手中持物;

  (五)不準牽引車輛或被其他車輛牽引;

  (六)不準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競駛;

  (七)大中城市市區(qū)不準騎自行車帶人,但對于帶學齡前兒童,各地可自行規(guī)定;

  (八)駕駛?cè)嗆嚥粶什⑿小?/p>

  第五十九條 畜力車的駕駛?cè)吮仨氉袷叵铝幸?guī)定:

  (一)不準使用未經(jīng)馴服的牲畜駕車,隨車幼畜須拴系;

  (二)不準駕車并行;

  (三)不準在車上躺臥或離開車輛;

  (四)行經(jīng)繁華路段、交叉路口、鐵路道口、人行橫道、彎路、窄路、窄橋、陡坡、隧道或容易發(fā)生危險的路段,不準超車,趕二輪畜力車須下車牽引牲畜;

  (五)夜間在沒有路燈照明的道路上行駛時,必須燃燈;

  (六)停放時,須拉緊車閘,拴牢牲畜。

  第六十條 駕駛?cè)肆嚕粶什⑿、滑行、連串或曲線行進。

  第六十一條 車輛停放,必須在停車場或準許停放車輛的地點,依次停放。不準在車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地點任意停放。機動車停放時,須關閉電路,拉緊手制動器,鎖好車門。

  第六十二條 車輛在停車場以外的其他地點臨時停車,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按順行方向靠道路右邊停留,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妨礙交通時須迅速駛離;

  (二)車輛沒有停穩(wěn)前,不準開車門和上下人,開車門時不準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三)在設有人行道護欄(綠籬)的路段、人行橫道、施工地段(施工車輛除外)、障礙物對面,不準停車;

  (四)交叉路口、鐵路道口、彎路、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二十米以內(nèi)的路段,不準停車;

  (五)公共汽車站、電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三十米以內(nèi)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車輛外,其他車輛不準停車;

  (六)大型公共汽車、電車除特殊情況外,不準在站點以外的地點停車;

  (七)機動車在夜間或遇風、雨、雪、霧天時,須開示寬燈、尾燈。

第七章 行人和乘車人    

  第六十三條 行人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須在人行道內(nèi)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二)橫過車行道,須走人行橫道。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遵守信號的規(guī)定;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注意車輛,不準追逐、猛跑。沒有人行橫道的,須直行通過,不準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有人行過街天橋或地道的,須走人行過街天橋或地道。

  (三)不準穿越、倚坐人行道、車行道和鐵路道口的護欄。

  (四)不準在道路上扒車、追車、強行攔車和拋物擊車。

  (五)學齡前兒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須有成年人帶領。

  (六)通過鐵路道口,須遵守本條例第四十四條(一)(二)(三)項的規(guī)定。

  第六十四條 列隊通行道路時,每橫列不準超過二人。兒童的隊列須在人行道上行進,成年人的隊列可以緊靠車行道右邊行進。

  列隊橫過車行道時,須從人行橫道迅速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須直行通過;長列隊伍在必要時,可以暫時中斷通過。

  第六十五條 乘車人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乘座公共汽車、電車和長途汽車須在站臺或指定地點依次候車,待車停穩(wěn)后,先下后上;

  (二)不準在車行道上招呼出租汽車;

  (三)不準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乘坐公共汽車、電車、出租汽車和長途汽車;

  (四)機動車行駛中,不準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不準跳車;

  (五)乘座貨運機動車時,不準站立,不準坐在車廂欄板上。

第八章 道 路    

  第六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jīng)公安機關批準,不準占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yè)、搭棚、蓋房、進行集市貿(mào)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

  市政、公路管理部門為維修道路,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時,除日常維修、養(yǎng)護道路作業(yè)外,須與公安機關協(xié)商共同采取維護交通的措施后,再行施工;其他單位需要挖掘道路時,須經(jīng)市政管理部門或公路管理部門同意后,由公安機關辦理手續(xù)。

  挖掘道路的施工現(xiàn)場,須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竣工后,須及時清理現(xiàn)場,修復路面和道路設施。

  第六十七條 不準在道路上打場、曬糧、放牧、堆肥和傾倒廢物。

  第六十八條 除公安機關外,其他部門不準在道路上設置檢查站攔截、檢查車輛。有關部門確需上路進行檢查時,可派人參加公安機關的檢查站進行工作。沒有公安檢查站的地區(qū),有關部門如需要設置檢查站時,必須經(jīng)公安機關批準。

  第六十九條 開辟或調(diào)整公共汽車、電車和長途汽車的行駛路線或車站,須事先征得公安機關同意,如妨礙交通時,須予改變或遷移。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種植的行道樹、綠籬、花木,設置的廣告牌、橫跨道路的管線等,不準遮擋路燈、燈光信號、交通標志,不準妨礙安全視距和車輛、行人通行。

  第七十一條 鐵路道口的了望視距、寬度、平臺長度和鐵路道口兩側(cè)道路的坡度須符合需求,并設置道口標志和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交通流量較大或重要的道口,須設專人看守。

  第七十二條 新建、改建大型建筑物和公共場所,須設置相應規(guī)模的停車場(庫)。停車場(庫)由城市規(guī)劃部門審核,并商得公安機關同意后,方準施工。

第九章 處 罰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處罰外,均按本條例的規(guī)定處罰。

  第七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處罰外,可以并處吊扣六個月以下駕駛證;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并處吊扣六個月以上十二個月以下駕駛證:

  (一)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二)把機動車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的;

  (三)挪用、轉(zhuǎn)借機動車牌證或駕駛證的。

  第七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也可以并處吊扣六個月以下駕駛證;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并處吊扣六個月以上十二個月以下駕駛證:

  (一)涂改、偽造、冒領機動車牌證、駕駛證或者使用失效的機動車牌證、駕駛證的;

  (二)學習駕駛員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駛或者單獨駕駛車輛的;

  (三)不按規(guī)定超車或讓車的;

  (四)不按規(guī)定停車或車輛發(fā)生故障不立即將車移開,造成交通嚴重堵塞的。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一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可以并處吊扣四個月以下駕駛證:

  (一)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

  (二)不按規(guī)定參加駕駛員審驗或者審驗不合格仍駕駛車輛的;

  (三)用人工直接供油駕駛車輛的;

  (四)駕車穿插、超越警車及其護衛(wèi)車隊的。

  第七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可以并處吊扣三個月以下駕駛證:

  (一)逆向行駛的;

  (二)駕車下陡坡時熄火、空檔滑行的;

  (三)駕駛未經(jīng)檢驗或者經(jīng)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的;

  (四)駕駛轉(zhuǎn)向器、制動器、燈光裝置等機件不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的;

  (五)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第七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三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可以單處吊扣二個月以下駕駛證:

  (一)駕駛后視鏡、刮水器不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的;

  (二)進入導向車道后,不按規(guī)定方向行駛的;

  (三)向右轉(zhuǎn)彎,遇同車道內(nèi)有車等候放行信號時,強行轉(zhuǎn)彎的;

  (四)行經(jīng)交叉路口、鐵道路口,不按規(guī)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五)不避讓執(zhí)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的;

  (六)不按規(guī)定申領和使用機動車臨時號牌、試車號牌或移動證的;

  (七)在禁行的時間、道路上行駛的。

  第七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二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可以單處吊扣一個月以下駕駛證:

  (一)不按規(guī)定會車、倒車或掉頭的;

  (二)貨運汽車不按規(guī)定載人的;

  (三)實習駕駛員不按規(guī)定駕駛大型客車、電車、起重車或帶掛車的汽車的;

  (四)駕駛噪聲和排放有害氣體超過國家標準的車輛的;

  (五)不按規(guī)定拖帶掛車或牽引車輛的;

  (六)不按規(guī)定駕駛履帶式車輛的。

  第八十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處罰外,可以并處吊扣一個月以下駕駛證:

  (一)違反交通信號、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指示的;

  (二)違反車速或裝載規(guī)定的;

  (三)不按規(guī)定使用警報器或標志燈具的;

  (四)在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明令禁止停放車輛的地方停放車輛的。

  第八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不按規(guī)定安裝車輛號牌的;

  (二)不攜帶駕駛證、行駛證的;

  (三)駕駛和乘坐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四)駕駛輕便摩托車載人或駕駛二輪、側(cè)三輪摩托車后座附載不滿十二歲兒童的;

  (五)駕車沒有關好車門、車廂的;

  (六)穿拖鞋駕駛機動車的;

  (七)駕車時吸煙、飲食或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行為的;

  (八)不按規(guī)定使用喇叭或喇叭音量超過標準的;

  (九)不按規(guī)定臨時停車的。

  第八十二條 非機動車駕駛?cè)、行人、乘車人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處五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第八十三條 未向公安機關辦理手續(xù),挖掘街道或胡同路面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第八十四條 未征得公安機關同意,占用道路影響車輛通行的,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造成交通事故的處理規(guī)定,另行制定。

  第八十六條 對違反交通管理行為的處罰,由縣或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于縣一級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裁決。

  警告、五十元以下罰款、吊扣二個月以下駕駛證,可以由交通警察隊裁決。

  第八十七條 受罰款處罰的人當場未交罰款的,公安機關對機動車駕駛員,可以暫扣駕駛證或行駛證;對非機動車駕駛員,可以暫扣車輛;對其他人員,無正當理由不交納罰款的,可以按日增加罰款一元至五元。

  受吊扣駕駛證處罰的人,無正當理由不按規(guī)定時間交出駕駛證的,遲交一日增加吊扣期限五日。

  公安機關或者交通警察收到罰款或吊扣的駕駛證后,應當場給被處罰人開具收據(jù)。

  罰款全部上交國庫。

  第八十八條 交通警察必須秉公執(zhí)法,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人,應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適當處罰;不得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枉法裁決。交通警察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件    

  第八十九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可以根據(jù)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九十條 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辦法,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九十一條 上道路行駛的專門從事運輸和既從事農(nóng)田作業(yè)又從事運輸?shù)耐侠瓩C安全技術檢驗、駕駛員考核、核發(fā)全國統(tǒng)一的道路行駛牌證等項工作,公安機關可以委托農(nóng)業(yè)(農(nóng)機)部門負責,并有權進行監(jiān)督、檢查。

  軍隊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車輛的檢驗、駕駛員考核及核發(fā)牌證,由軍隊、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負責。

  第九十二條 本條例由公安部負責解釋。

  第九十三條 本條例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1955年公布的《城市交通規(guī)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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