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速在能見度低于 100 米時應不超過多少
在能見度低于 100 米時車速應不超過每小時 40 公里。
這是出于多方面的安全考慮。
首先能見度低意味著司機的視野受限難以提前準確判斷路況和其他車輛的行駛狀態(tài)。車速過快可能導致反應不及增加事故發(fā)生的風險。
其次保持 40 公里的車速能讓司機有相對充足的時間應對突發(fā)狀況。
同時還要與同車道前車保持 50 米以上的距離這能避免追尾等事故。
如果能見度進一步降低到 50 米以下車速則不得超過每小時 20 公里并盡快從最近的出口駛離高速公路。
總之在能見度低的情況下嚴格控制車速和保持安全車距是保障自身和他人生命財產(chǎn)安全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