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事故責任認定的標準是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交通事故發(fā)生的影響
所謂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作用,實際上就是民法中關于民事責任確立的因果關系原則;
確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首先要看行為人的行為與事故的發(fā)生和損害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如果沒有因果關系,即使行為人的行為構(gòu)成嚴重違法行為,也不承擔因事故造成損害的民事責任;比如有人無證駕駛,嚴格遵守現(xiàn)行規(guī)則,沒有犯過任何駕駛錯誤。 “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不僅包括因果關系原則,還對事故各方行為的因果力起著衡量作用;所謂“行為對事故的起因力”,主要是指識別過錯的場合,確定事故損害的標準。
二、交通事故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
民法上的過錯有兩種形式:客觀過錯和主觀過錯;所謂客觀過錯,是指當事人的行為具有明顯違法的事實,無論行為人的主觀狀態(tài)如何,只要行為人的行為違法即可。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構(gòu)成過錯;主觀過錯主要是指當事人過于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觀狀態(tài);
交通事故因果關系認定后,當事人責任比例的認定主要根據(jù)當事人過錯的輕重程度確定;如果一個行人再次闖紅燈,他將面臨一個比較雙方過錯的問題;
比較過錯,又稱過失抵消,是民法尤其是侵權法中重要的責任認定制度;我國《民法通則》和《交通安全法》都明確了這種責任認定和損失分擔制度;比較不同過錯率的過錯率存在技術障礙,主要體現(xiàn)在如何確定不同過錯對事故的影響力大小,即當事人違法行為的“過錯系數(shù)”。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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