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車輛多少公里強制報廢
法律分析:(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
(二)租賃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四)公交碼物客運汽車行駛40萬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80萬千米
(六)專用校車行駛 40萬千米
(七)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八)微型載貨汽車行駛50萬千米,中、輕型載貨汽棗模亮車行駛60萬千米,重型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行駛70萬千米,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行駛40萬千米,裝用多缸發(fā)動機的低速貨車行駛30萬千米機械車行駛50萬千米
(十)正三輪摩托車行駛10萬千米,其他摩托車行駛12萬千米。
法律依據(jù):《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凳寬 第二十七條 已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向機動車回收企業(yè)交售機動車時,應(yīng)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機動車回收企業(yè)應(yīng)當確認機動車并解體,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報廢的校車、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yīng)當在車輛管理所的監(jiān)督下解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