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過戶原車牌是否可以保留
根據(jù)《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第四十四條:辦理機動車變更登記、轉讓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后,原機動車所有人申請機動車登記時,可以向車輛管理所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
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辦理機動車遷出、共同所有人變更、轉讓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后兩年內提出申請;
(二)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且使用原號牌號碼一年以上;
(三)涉及原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第四十五條: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機動車將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姓名變更為另一方姓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滿一年且經(jīng)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的,可以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