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是不可以更換車標志的,擅自改變車輛標志屬于違法行為,交警可以對其違法行為處以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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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yōu)惠政策)罰款,并勒令其改正。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1、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jié)構(gòu)、構(gòu)造或者特征;2、改變機動車型號、發(fā)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3、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4、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