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報廢年齡標(biāo)準(zhǔn):
(一)小型和微型出租車8年,中型出租車10年,大型出租車12年;
(二)出租小客車15年;
(三)小型客車為10年,中型客車為12年,大型客車為15年;
(4)公共汽車載客汽車使用滿13年;
(五)其他小型和微型營運客車10年,大中型營運客車15年;
(6)專用校車已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大型汽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和單缸發(fā)動機低速載貨汽車使用9年,多缸發(fā)動機低速載貨汽車和微型貨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貨車使用10年,其他貨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具有載貨功能的特種作業(yè)車輛使用15年,不具有載貨功能的特種作業(yè)車輛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貨物運輸半掛車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15年;
(十一)三輪摩托車12年,其他摩托車13年。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guān)部門可以結(jié)合本地實際,對小型和微型出租汽車載客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摩托車制定嚴(yán)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規(guī)定,但小型和微型出租汽車載客汽車使用年限不得低于6年,三輪摩托車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于11年。
微型非營運客車、大型非營運汽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的起始日期按登記日期計算,但自交付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登記手續(xù)的,按交付之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