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自注冊登記之日起,在下列期限內(nèi)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載客汽車在營運5年內(nèi)每年檢驗一次;超過5年,每6個月一次。
乘用車是指在設計和技術特征上主要用于載人的汽車,包括以載人為主要用途的專用車。也稱為總線。包括司機在內(nèi)有9個以上的座位。有單層或雙層公交車,也可以拖一輛拖車。我國國標將乘用車定義為
商(
查成交價|
參配|
優(yōu)惠政策)用車。
年檢項目為:
1.檢查發(fā)動機、底盤、車身及其附件是否清潔、完整、有效,漆面是否光滑美觀;
2.檢查車輛的制動性能、轉向性能、照明、排氣等安全性能;
3.檢查車輛是否經(jīng)過改裝或改裝;檢查行駛證、號牌、車輛檔案的所有登記是否與車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