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不還的,根據車型,處以記3分或記1分、警告或2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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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yōu)惠政策)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的,一次記3分:駕駛未按規(guī)定進行定期安全技術檢驗的道路客車、旅游客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
第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的,一次記1分:駕駛未按照規(guī)定進行定期安全技術檢驗的道路客車、旅游客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處罰。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自注冊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客車5年內每年檢驗一次;滿5年的,每6個月一次;
(二)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10年內每年檢驗一次;10年以上,每6個月一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內每2年檢驗一次;6年以上,每年一次;15年以上,每6個月一次;
(四)摩托車4年內每2年檢驗一次;4年以上,每年一次;
(五)拖拉機等機動車輛每年檢驗一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guī)定的檢驗周期內通過安全技術檢驗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