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
第八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2分: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以超過規(guī)定時速20%以上的速度駕駛校車、中型客車或者危險貨物運輸車的。
第十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的,每次記6分:
(一)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貨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超過規(guī)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
(二)駕駛校車、中型客車、危險品運輸車等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20%未達到50%的。
第十一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的,一次記3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駕駛校車、中型載客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車以外的機動車,超過規(guī)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