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在有中心線的城市道路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無道路中心線的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城市道路為每小時40公里;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城市道路每小時50公里,城市道路每小時70公里。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拖拉機、電瓶車等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5公里:
1、進出非機動車道、通過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
2.掉頭、轉(zhuǎn)彎或下陡坡時;
3.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時,能見度在50m以內(nèi);
4.在積雪和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
5.當(dāng)牽引有故障的機動車輛時。
其他限速規(guī)定:
1、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biāo)志、標(biāo)線規(guī)定的速度;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沒有限速標(biāo)志、標(biāo)線的,城市道路最高時速為70公里,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路和高速公路最高時速為80公里;
2.隧道、隧道群限速一般為80 km/h,事故多發(fā)路段一般低于主線20 km/h,急彎、立交匝道按設(shè)計速度限速;ETC車道限速20km/h,貨車收費車道限速5km/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