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行駛時,雙閃表示不按規(guī)定使用燈光,違反規(guī)定扣一分。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的,每次記1分:駕駛機動車不按規(guī)定使用燈光的。
雙閃燈的使用:
1.臨時停車時,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時,特別是在非機動車道或輔道上,應立即開啟雙閃,提醒過往車輛和行人,駕駛人不得隨便離車;
2.在車輛發(fā)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時,車輛必須雙閃。因為此時的車輛要么停在路中間,要么行駛緩慢,雙閃是提醒后方車輛注意;
3.牽引有故障的機動車。牽引故障機動車時,此時車輛處于非正常狀態(tài)。牽引車和被牽引車應同時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提醒過往車輛和行人;
4.在復雜道路上,車輛在復雜路段倒車或掉頭時,應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提醒過往車輛和行人注意安全,引起注意。
5.能見度小于10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后示廓燈和危險警告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40公里,并與前車保持50米以上的距離;
6.能見度小于5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后示廓燈和危險警告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20公里,盡快從最近的出口駛離高速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