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最低時速60公里,除非車主遇到緊急情況。否則,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一般行駛低于規(guī)定最低時速的,扣3分。如果同方向有兩條車道,則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00公里。同方向有三條以上車道,最左側車道最低時速110公里,中間車道最低時速90公里。在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時速:
1.對于沒有道路中心的道路,一般城市道路每小時30公里,高速公路每小時40公里。
2.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每小時50公里,高速公路每小時70公里。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行駛速度,最高時速不超過120km,最低時速不低于60k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