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內(nèi)機動車輛時速不得超過30公里。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機動車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指示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時速:
1.無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每小時30公里,高速公路每小時40公里。
2.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每小時50公里,高速公路每小時70公里。
以下是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時應(yīng)遵守的擴展材料:
1.在沒有停車標志和標線的路段不準停車。
2.十字路口、鐵路道口和急轉(zhuǎn)彎:禁止停車。
3.公交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隊門前:禁止停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