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16條:機動車應當在自登記之日起的下列期限內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客車5年內每年檢驗一次;滿5年的,每6個月一次;
(二)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10年內每年檢驗一次;10年以上,每6個月一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內每2年檢驗一次;6年以上,每年一次;15年以上,每6個月一次;
(四)摩托車4年內每2年檢驗一次;4年以上,每年一次;
(五)拖拉機等機動車輛每年檢驗一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guī)定的檢驗周期內通過安全技術檢驗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