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車輛有補貼。報廢重型貨車,每輛補貼1.8萬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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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yōu)惠政策);報廢中型貨車,每輛補貼1.3萬元;報廢輕型貨車,每輛補貼9000元;報廢小型貨車,每輛補貼6000元;報廢大型客車,每輛補貼1.8萬元;報廢中型客車,每輛補貼1.1萬元;報廢小型客車(不含轎車)每輛補貼7000元;
報廢小型客車(不含轎車),每輛補貼5000元;報廢1.35升及以上排量汽車,每輛補貼1.8萬元;報廢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汽車,每輛汽車補貼10000元;1升及以下排量的報廢汽車和專用汽車,每輛補貼6000元。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規(guī)定:駕駛拼裝機動車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沒收并強制報廢。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銷售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相當于銷售額的罰款。機動車輛按本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