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后,每6個月對車進行一次審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小型、微型非營運客車六年內每兩年檢驗一次;6年以上,每年一次;15年以上,每6個月一次。
以下是機動車檢驗的相關內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自注冊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1.營運客車5年內每年檢驗一次;滿5年的,每6個月一次;
2.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10年內每年檢驗一次;10年以上,每6個月一次;
3.摩托車4年內每2年檢驗一次;4年以上,每年一次;
4.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輛每年檢查一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guī)定的檢驗周期內通過安全技術檢驗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