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機動車應當使用轉向燈,包括靠路邊停車、駛離停車地點、在路口轉彎、準備變道等。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7條,機動車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使用轉向燈:
1.向左轉彎、向左變更車道、準備超車、駛離停車地點或者掉頭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
2.向右轉彎、向右變更車道、超車后駛回原車道、路邊停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右轉向燈。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機動車夜間通過急彎、陡坡、拱橋、人行橫道或者沒有交通信號燈的交叉路口時,應當交替使用遠近光燈示意。機動車接近急彎、坡道頂部等影響安全視距的路段,超車或者遇到緊急情況時,應當減速并鳴喇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