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
2.第八十條機動車在時速超過100公里的高速公路上行駛時,應當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車速低于每小時100公里時,與同車道前車的距離可以適當縮短,但最小不得小于50米。
3.第八十一條機動車在公路上行駛遇到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4.(一)能見度小于20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和前后示廓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60公里,并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
5.(二)能見度小于100米時,開啟時速不超過40公里的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后示廓燈和危險警告閃光燈,并與同車道前車保持50米以上的距離;
6.(3)能見度小于50m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后示廓燈和危險警告手電筒。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20公里,盡快從最近的出口駛離高速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