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中,機動車行駛證是在車輛上牌之后獲得,在車輛注冊登記辦理相關手續(xù)后,車主完成車輛的牌照號碼選擇,才會發(fā)放機動車行駛證,因為在機動車行駛證上面有車輛的號牌以及相關信息。機動車行駛證是準予機動車在我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法定證件。行駛證由證夾、主頁、副頁三部分組成。其中主頁正面是已簽注的證芯,背面是機動車相片,并用塑封套塑封。副頁是已簽注的證芯。 《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公安部102號令第七條 申請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fā)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在機動車注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