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安全道路法》第四條,車速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時,應當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高速公路車速低于100公里時,與同車道前車距離可以適當縮短,但最小距離不得少于50米。 以下是高速公路的速度規(guī)定: 1、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的行駛速度,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最低車速不得低于每小時60公里; 2、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載客汽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摩托車不得超過每小時80公里; 3、同方向有2條車道的,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00公里,同方向有3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10公里,中間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90公里; 4、道路限速標志標明的車速與上述車道行駛車速的規(guī)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標志標明的車速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