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通安全法》實施后,許多車主和保險公司一直就“第三者責任險”是否屬于強制險爭論不休,因為這一問題將決定保險公司理賠是依據“有責賠付”還是“無責賠付”。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第三者責任險”已具有法律強制性。目前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由于在驗車和年檢時受到了限制,不以車輛所有人的意志為轉移,實際上也具有行政強制性?,F(xiàn)行的保險合同中對“第三者責任險”理賠的前提是“有責賠付”,這與新交法“無責賠付”的原則相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