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租給別人發(fā)生交通事故,一般應由汽車實際控制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機動車所有人對出借汽車存在過錯,比如明知對方無駕駛資格而出租,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并適用侵權(quán)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fā)生原因之一的情況;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cè)藷o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情況;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cè)艘蝻嬀?、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情況;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