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四車道速度分別是:(從左到右)第一條車道:100-120公里/小時(一般為小客車專用);第二條車道:80-100公里/小時;第三條車道:60-100公里/小時;第四條車道:緊急行車道,高速公路另有規(guī)定,高速公路應(yīng)當標明車道的行駛速度,以路面標定為準。高速公路應(yīng)當標明車道的行駛速度,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最低車速不得低于每小時6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載客汽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摩托車不得超過每小時80公里。同方向有2條車道的,左側(cè)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00公里;同方向有3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cè)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10公里,中間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90公里。道路限速標志標明的車速與上述車道行駛車速的規(guī)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標志標明的車速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