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財保六安分公司與李興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的請示批復([2008]皖一他字第25號批復)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2008)皖民一他字第0019 《關于財保六安市分公司與李*國、盧*平、張東澤、六安市正宏糖果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guī)定的“人身損害”造成的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人有權在強制責任保險限額內選擇精神損害和物質損害的賠償順序。賠償請求人選擇優(yōu)先賠償精神損害,不足賠償的物質損害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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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yōu)惠政策)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