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處罰決定書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1。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2.當事人對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沒有異議的,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罰款收據(jù)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部門統(tǒng)一制發(fā);不出具財政部門統(tǒng)一制發(fā)的罰款收據(jù)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3.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條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處警告、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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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yōu)惠政策)以下罰款,交通警察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行政處罰依據(jù)、處罰內容、時間、地點和處罰機關名稱,并由執(zhí)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