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需要雙方都在場:1。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檢查、調查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基本事實、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交付當事人;2.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享有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調解以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和期限;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期限為10日。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簽字后生效;經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結論,發(fā)送各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