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同方向有兩條車道的,右側(cè)車道最低時速不得低于60公里。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1,第七十八條高速公路應(yīng)當標明車道行駛速度,最高時速不超過120公里,最低時速不低于60公里;2.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客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公里,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100公里,摩托車不得超過80公里;3.同方向有2條車道的,左側(cè)車道最低時速為100km同方向有三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cè)車道最低時速110公里,中間車道最低時速90公里。道路限速標志指示的速度與上述車道速度規(guī)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標志指示的速度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