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條機動車不得超過道路上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1。在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上,城市道路時速30公里,高速公路時速40公里;2.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每小時50公里,高速公路每小時70公里;3.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其中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5公里;4.進出非機動車道,通過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時;掉頭、轉(zhuǎn)彎或下陡坡時;5.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時,能見度在50m以內(nèi);在積雪和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當(dāng)牽引有故障的機動車輛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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