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臺還得到支持 酒后駕車險如何震動保險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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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8-25 15:55
] 太平洋汽車網(wǎng) 來源:
pcauto
北京青年報
責任編輯:
qisuiying
特別觀點
—部分專家對設(shè)立“酒后駕車險”給以積極的評價,這主要是從維護受害人的利益出發(fā)看待問題。這種觀點認為,面對一些賠償能力不強的酒后駕車肇事者,受害人可以實際獲得賠償,這對社會是有益的。但這僅僅是針對既已發(fā)生的事故而言,對尚未發(fā)生某種情況的社會而言,設(shè)立“酒后駕車險”使駕車者放松了應有的警惕,它制造了更多的受害人。從較高的層面看問題,即使對受害人而言,也不是有利的?傊,受害人可以獲得賠償,對社會來說是狹義的利益。全面看來,“酒后駕車險”的設(shè)立是對違反技術(shù)操作規(guī)范行為者的鼓勵,是對違法行為者的縱容。
— 制定法律的意義在于維護社會秩序,而不是以制裁人為目的。雖然應當對違章者予以制裁,但應當兼顧社會效果。社會效果包括很多因素,其中也包括了違章者本人及家人在社會生活中的受影響程度。我認為違章者通過保險消費的途徑,為潛在的受害者及自己和家人設(shè)定一種盡可能減少各方損失的方式,是可取的,利大于弊。
— 在交通發(fā)達的社會,人人可能成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我國原有車險中免除保險人對第三者的全部責任的格式條款,不利于廣大消費者和社會公共利益,才是部分無效條款。這正是設(shè)立“酒后駕車險”的有益之處,但其法律瑕疵需認真糾正。
相關(guān)鏈接
《保險法》
第十一條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應當遵循公平互利、協(xié)商一致、自愿訂立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十六條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guān)消防、安全、生產(chǎn)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guī)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
本版所議話題僅代表嘉賓個人觀點
新聞背景
酒后駕車也能上保險?一向被車輛保險排除在責任范圍之外的酒后駕車行為,日前也被一種新的車輛附加險列入了保險范圍。仿佛一石激起千層浪,連日來,圍繞著這一險種該不該存在和是否合法的問題,保險界、法律界、交管部門和消費者等社會各層面出現(xiàn)了不同的反應和議論,而總部設(shè)在上海的天安保險公司,也因為推出這一另類的“非常事故損失特約險條款”,作為“第一個吃螃蟹的人”而處在各種爭議的風口浪尖上。
天安保險公司推出的這項名為“非常事故損失特約險”的保障責任為:“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載明的駕駛?cè)孙嬀岂{車肇事,致使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chǎn)直接損失及本車乘客遭受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shù),保險公司依據(jù)本條款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币簿褪钦f,這里的“非常事故”指的是駕駛?cè)艘蚓坪篑{駛保險汽車造成的事故。
不過這一保險屬于車險附加險,該保險條款規(guī)定,只有投保人在投保汽車損失險和第三者人身傷害責任險、第三者財產(chǎn)損失責任險、乘客和駕駛?cè)藗ω熑坞U之后,才可投!胺浅J鹿蕮p失特約險”。
據(jù)悉,天安在全國20多家分公司的營業(yè)網(wǎng)點,只有300多輛車投保了這一附加險,保費收入不到20萬元,總保額也不過3100萬元,且至今沒有發(fā)生任何出險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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