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臺還得到支持 酒后駕車險如何震動保險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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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8-25 15:55
] 太平洋汽車網 來源:
pcauto
北京青年報
責任編輯:
qisuiying
議題三:保險公司設立保險項目是否需要有關部門的許可?
主持人:有人認為保險公司可以自行設立保險項目,隨意性太大。這種觀點正確嗎?
陳更: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制定的《人身保險險種開發(fā)管理辦法》(出臺于《保險法》頒布后)規(guī)定,“省級分公司可以根據市場情況,提出開發(fā)新險種的設想和意見,由總公司依據市場情況開發(fā)新險種,省級以下公司不得開發(fā)新險種。”據此可以推出有關問題的端倪:保險公司可以自主設立新險種,無須報請行政部門批準。如果行政批準是必經程序,省級分公司顯然不具呈批權,中保人壽也就沒必要設立“省級以下公司不得開發(fā)新險種”的限制了。
戰(zhàn)崇文:我國保險行業(yè)的報批,以前由中國人民銀行管理。保險公司設立主險種,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以后,才能成立。保監(jiān)會成立后,不光是批準,還有監(jiān)督,這部分權利進入了保監(jiān)會。主險是經過層層報批,附加險報到保監(jiān)會只是備案就可生效。
岳運生:《保險法》第107條規(guī)定,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fā)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審批。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備案。
議題四:設立“酒后駕車險”的利大還是弊大?
主持人:設立“酒后駕車險”有哪些利與弊?專家對該險種需要完善之處有什么建議?
陳更:部分專家對設立“酒后駕車險”給以積極的評價,這主要是從維護受害人的利益出發(fā)看待問題。這種觀點認為,面對一些賠償能力不強的酒后駕車肇事者,受害人可以實際獲得賠償,這對社會是有益的。但這僅僅是針對既已發(fā)生的事故而言,對尚未發(fā)生某種情況的社會而言,設立“酒后駕車險”使駕車者放松了應有的警惕,它制造了更多的受害人。從較高的層面看問題,即使對受害人而言,也不是有利的?傊,受害人可以獲得賠償,對社會來說是狹義的利益。全面看來,“酒后駕車險”的設立是對違反技術操作規(guī)范行為者的鼓勵,是對違法行為者的縱容。
戰(zhàn)崇文:關于設立酒后駕車險,有利的方面主要就是保護第三者的利益,不利的方面就是會不會使酒后駕車這種事故發(fā)生越來越多。我想補充一點,這對于我國現代的保險業(yè)是一個觸動。設立這個險種,我認為對于咱們國家以后的發(fā)展、改革以及規(guī)范,具有一定的促進作用。
余凌云:酒后駕車是法律禁止的行為,一旦實施了,要承擔法律上的后果,要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這個代價不單單是要承擔刑事上、行政上的責任,一種重要的責任是民事上的責任,F在推出這個險種,它實際上有一種嫌疑,就是肇事者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通過保險公司轉嫁給社會了。此外,從第三人保護的角度來講,如果要是肇事人完全有能力賠償,這個時候保險公司為什么一定要替他承擔一部分責任呢?如果保險公司想在這方面有所作為的話,應該加一個限制條件。只有在酒后駕車這個肇事人,沒有能力賠償,或者是不能夠足額賠償受害人的時候,保險公司才應賠付。
琚存旭:我認為該條款與法律實現的目的是一致的。制定法律的意義在于維護社會秩序,而不是以制裁人為目的。雖然應當對違章者予以制裁,但應當兼顧社會效果。社會效果包括很多因素,其中也包括了違章者本人及家人在社會生活中的受影響程度。我認為違章者通過保險消費的途徑,為潛在的受害者及自己和家人設定一種盡可能減少各方損失的方式,是可取的,利大于弊。
劉京華:駕駛汽車是高風險業(yè),國家強制投保人對第三者人身、財產保險,目的為實現第三者的受償權提供可靠的風險經濟救濟保障,是對受害人的法定強制性保護措施;除非第三者有重大過錯,否則,不能因司機酒后駕車,免除國家強制設定保險人對第三者的賠償責任;在交通發(fā)達的社會,人人可能成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我國原有車險中免除保險人對第三者的全部責任的格式條款,不利于廣大消費者和社會公共利益,才是部分無效條款。這正是新險種的有益之處,但其法律瑕疵需認真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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