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高院駁回保賜利訴訟立邦知識產(chǎn)權案
案件背景
1991年,立邦系列產(chǎn)品(包括立邦美得麗內(nèi)墻乳膠漆、立邦永得麗內(nèi)墻乳膠漆)進入中國大陸市場。1992年,立邦中國公司建成投產(chǎn)。1993年3月1日,廣東省汕頭市港通商行,一家從事油漆涂料產(chǎn)品銷售的企業(yè)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了“美得麗”、“永得麗”兩枚商標,并于1994年5月21日獲準注冊。
2000年11月28日,港通商行將兩枚6年未使用過的商標轉讓給了廣州保賜利化工有限公司。2004年10月,在生產(chǎn)了千余桶標有“美得麗”或“永得麗”商標的油漆后,保賜利公司選擇了廣東省廣州市和江蘇省南通市作為其維權地。
山窮水盡
在廣州,立邦涂料(廣東)有限公司被訴侵犯保賜利“美得麗”、“永得麗”商標權,2起案件索賠500萬元人民幣;在南通,廊坊立邦、立邦中國同樣被訴侵犯“美得麗”、“永得麗”商標權,4起案件索賠額達1600萬元人民幣。
一年以后,保賜利公司在廣州撤訴,而南通則成了他們維權的突破口。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廊坊立邦和立邦中國在其產(chǎn)品包裝上標注“美得麗”、“永得麗”文字具有商標意義。
立邦兩公司的行為,已使其產(chǎn)品與保賜利公司的商標產(chǎn)生實際混淆,而且是顛覆性混淆。立邦兩公司在其生產(chǎn)的內(nèi)墻乳膠漆產(chǎn)品上使用“美得麗”、“永得麗”商標侵犯了原告保賜利公司注冊的商標專用權。2005年9月12日,南通市中級法院作出判決:被告廊坊立邦公司、立邦中國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包括停止在其生產(chǎn)、銷售的產(chǎn)品上、產(chǎn)品和企業(yè)宣傳材料中使用“美得麗”、“永得麗”文字標識;分別賠償保賜利公司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360萬元、400萬元。
賠償是小,停止使用“美得麗”、“永得麗”兩知名品牌才是對立邦公司毀滅性的損失無可估量的打擊。立邦公司選擇向江蘇省高級法院提出上訴。
贏了官司的保賜利公司也提起了上訴,原因很簡單:一審判決的賠償數(shù)額太低。
唯一沒有上訴的是南通市一家油漆鋪子的主人李某。在一審中,法院以其“不知曉立邦公司侵權故意”為由,判決作為第二被告的他不承擔責任。
柳暗花明
2006年1月12日及1月23日,江蘇省高級法院兩次開庭審理了此案,分別進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立邦公司對“美得麗”、“永得麗”是當成商品名稱使用還是當成商標使用,仍舊成為本案的焦點。
作為立邦公司該案二審的委托律師,江蘇法德永衡律師事務所主任談臻、律師孟蘭凱表示,立邦公司將商品分別命名,針對不同商品賦予特定的名稱,并保持這一名稱在使用上的持續(xù)性。在“永得麗”和“美得麗”的使用問題上,立邦公司從未突出單獨使用“永得麗”或“美得麗”,兩詞組的出現(xiàn)均是和“立邦”這個公司商標連用。
同時,立邦公司的產(chǎn)品均醒目地標注有“立邦”商標及圖案,公眾足以通過上述信息來識別商品來源,立邦公司根本沒有必要使用其他帶有商標性質的標識來指示商品來源。因此“永得麗”和“美得麗”對于立邦公司來說,其實是一種商品特有名稱的慣常命名方式,而不是商標意義上的使用。立邦公司使用“永得麗”和“美得麗”文字不會產(chǎn)生對公眾的誤導或混淆。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立邦公司對“永得麗”和“美得麗”文字的使用系商品名稱性的使用,不會產(chǎn)生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不構成商標侵權。2006年12月7日,江蘇省高級法院作出判決:撤銷原南通市中級法院的民事判決,駁回保賜利公司的訴訟請求。
惡意搶注
2006年12月1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商標爭議裁定:對“永得麗”和“美得麗”兩枚商標的注冊予以撤銷。對于撤銷理由,評審委員會作了這樣的闡述:1991年起,中國大陸出現(xiàn)了立邦公司生產(chǎn)的“美得麗”和“永得麗”系列涂料,1992年,立邦公司生產(chǎn)的兩個系列產(chǎn)品覆蓋了全國市場,并持續(xù)至今!懊赖名悺焙汀坝赖名悺睂τ诹罟緛碚f,已成為具有在先使用和在先知名度的非常具有獨特性的商標。
作為爭議商標的原注冊人,同行業(yè)者港通公司理應知曉上述兩商標的存在。在此情況下,港通公司同時申請注冊與上述兩商標文字完全相同的“美得麗”和“永得麗”商標,幾乎不存在巧合的可能性。顯然系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不正當搶注行為。保賜利公司在爭議商標被立邦公司使用多年后,突然提出侵權之訴并索要高額賠償,意在謀利而非正常維權行為。保賜利公司申請注冊爭議商標,違反了《商標法》41條“禁止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規(guī)定,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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