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原有強制性標準實施的可行性探討
由于原標準一開始不但將汽車防盜裝置的技術要求確定在較高的水平上,而且為了使防盜裝置達到其應有的獨立性、安全性及可靠性,尤其是在使用過程中不能對汽車的自身安全和其他相關部件的正常功能產生影響,原標準特意對汽車防盜裝置的安裝部位和方式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即防盜裝置是指設計用來防止非法將發(fā)動機&CT=2&Url=http%3A%2F%2Fwww%2Esearch%2Ehc360%2Ecom%2Fcgi%2Dbin%2Fseinterface%2Ecgi%3Fclass%3D%B9%A9%D3%A6%D0%C5%CF%A2%26word%3D%B7%A2%B6%AF%BB%FA" target=_blank>發(fā)動機和車輛其他的主要動力源正常啟動的系統(tǒng)與至少下面所列系統(tǒng)之一共同組成的裝置:
a. 轉向機構鎖止裝置;
b. 傳動系鎖止系統(tǒng);
c. 換檔機構鎖止系統(tǒng)。
對于上述三種鎖止方式來講,當時在國內市場上,別說是“作為一個原裝部件安裝在車輛上”的防盜裝置,就連僅可以方便車門開關的“中控鎖”還沒有問世,因此,要達到“每輛M1類車必須裝備防盜裝置”的要求根本是不可能的,因此,作為國家標準《汽車防盜裝置性能要求》提出的強制性裝備防盜裝置的要求自然流產也在情理之中。
三、《汽車防盜裝置》相關強制性要求
1、關于標準的強制性,原標準在“一般要求”中提出,“每輛M1類汽車必須裝備防盜裝置”,而新的強制性規(guī)范是在其前言的第一句話寫到:“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的”。
2、原標準和新標準都強調:“防盜裝置應作為一個原裝部件安裝在車輛上(即該裝置由制造商在車輛第一次銷售前安裝在車輛上)”。
3、原標準和新標準都強調:“機械鎖止系統(tǒng)使用的鑰匙應包括不少于1000種的不同組合”。
4、原標準在強制執(zhí)行方面并沒有確定日期,而新標準則提出:該標準在頒布一年后(即2007年9月1日起)實施。
5、原標準提出強制性執(zhí)行的范圍是“M1類”汽車,而新標準則提出本標準適用于M類和N類汽車的防盜裝置。
四、《汽車防盜裝置》強制性實施的可行性探討
1、強制性規(guī)范實施的時機分析
原國家《汽車防盜裝置性能要求》中要求“每輛M1類車中必須裝備防盜裝置”,但從頒布至今一直未能落實,其主要原因之一是當時的時機不成熟,所謂時機不成熟是由于當時汽車社會保有量較少,而且絕大多數(shù)是公車,“丟了舊車買新車,管他防盜不防盜”,因此人們的防盜意識很淡薄。車輛被盜率很低導致公安機關和保險機構壓力較小。從1995年到2007年歷時13年間,我國汽車的產銷量已經(jīng)從最初的年產銷幾十萬輛發(fā)展到700多萬輛,汽車的社會保有量從幾百萬輛增長到幾千萬輛。私人用車比例迅速增長,二00六年底,中國的私人汽車擁有量已達2925萬輛,每年還以百分之十以上的速度在繼續(xù)增長。以北京為例,日均增加私人小汽車就高達1000多輛。 從“八五”初到“十五”末,十五年間我國私人汽車擁有量占汽車保有量的比例從15.8%上升至58.5%。車輛被盜率大幅上升,使公安機關面臨著人員、辦案資金短缺和被盜者急于破案的雙重壓力。同時保險機構因車輛被盜的賠付也大幅上升。有關統(tǒng)計表明,僅2003年北京地區(qū)約有1.5萬輛汽車被盜,僅太平洋保險公司車輛盜搶險理賠一年就達300多輛。這些基本面的根本性的轉變使人們對于汽車防盜有了新的認識,新的需求。同時也給國家相應的管理機關增加了較大的壓力,汽車防盜不管對于管理者和使用者都已成為迫在眉睫,亟待解決的問題。
2、強制性規(guī)范實施的汽車防盜產品基礎分析
原國家《汽車防盜裝置性能要求》中要求“防盜裝置應作為一個原裝部件安裝在車輛上(即該裝置由制造商在車輛第一次銷售前安裝在車輛上)”,而且該裝置只能是轉向機構鎖止裝置、傳動系鎖止系統(tǒng)、換檔機構鎖止系統(tǒng)這三種裝置之一,其他車輪鎖、車門鎖、剎車鎖、手剎鎖等等統(tǒng)統(tǒng)不行,這樣就給產品的設計和制造提出了一個很高的技術要求,就是只能在不改變原車設計結構,不增加輔助設施的情況下,在原有機構(或部件)的基礎上進行改進,使其不但保持原有部件的功能,同時還具備防盜的功能。那么這種汽車防盜產品是否可以滿足強制性實施的需要呢?現(xiàn)就國家強制性規(guī)范--《汽車防盜裝置》提出的三種鎖止方式進行簡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