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騙局大揭秘 車載電視樣品雖小照騙不誤
中國入世五年中,進出口貿易發(fā)展迅猛,成為中國經濟的一大亮點,但隨著國際貿易摩擦和糾紛日益增多,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中國企業(yè)國際貿易經驗少、信息渠道貧乏等特點,利用各種手段進行詐騙并屢屢得手,給中國企業(yè)造成了很大的損失。
同時,由于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對其國內企業(yè)獲得進口權沒有任何資本、貿易額等門檻限制,因而進出口貿易商多如牛毛,資質參差不齊。其投資主體絕大多數是私人,除部分大型綜合外貿公司外,貿易公司的注冊資本比較小。由于實力不濟,小進口商在資金出現問題或最終用戶破產、拖延支付貨款時,往往拖欠甚至拒絕支付外國客戶的貨款。一些不法法分子正是利用這點進行詐騙活動。下面是幾個常見國際貿易欺詐類型,希望中國企業(yè)能夠擦亮眼睛,識破騙局,避免損失。
騙局一:放長線釣大魚
這種騙術一般采取的策略是先以幾筆小單贏得出口商的信任,一旦取得信任便立即提出簽訂大額合同,之后便狠咬一口致人半死,隨后開始人間蒸發(fā)、渺無音信。有些大騙局甚至能夠潛伏1~2年,忍讓數十筆小額生意,等到出口商已經完全沒有了警惕心理,便實施大額的詐騙計劃,這種欺詐的隱蔽性很強、識破騙局的難度比較大,因而危害性也很大。
浙江一生產水平尺的廠商在展會上結識了一個非洲的采購商后,感覺不錯。該非洲客戶開始下了幾筆小單,付款也相當及時,之后定期穩(wěn)定地加大了訂單,付款依然及時。期間雙方多次在展會上相見,浙江廠商去過對方公司,也在自己工廠接待過這一外商。浙江的出口企業(yè)也逐漸信任這個客戶。不久非洲客戶突然下了一筆大單,同時以資金周轉困難、交貨期緊為由,要求貨到付款。由于貨物數量很大,浙江廠商又聯合多家同行一起供貨,但不幸的是,貨物到達目的地后就杳無音信了。因為損失巨大,幾家工廠聯合出資聘請了國際律師去當地尋訪,結果發(fā)現貨已經如數賣給了當地的一家大公司,此前一直與浙江廠商聯系的非洲公司已經注銷,早就人去樓空了。
騙局二:內外勾結暗藏殺機
在進出口貿易中,大多數外商的資信都很好,但也存在一些不法分子從一開始就居心不良,圖謀不軌。他們利用中國中小企業(yè)缺少國外銷售渠道和信息的劣勢,以投資或融資救世主的身份亮相,博得暫時信任便立即引誘企業(yè)上鉤,速戰(zhàn)速決,企業(yè)入套便立即收網提款脫身,隨即便消失得無影無蹤。
廣東省一進出口公司由于存在著出口創(chuàng)匯指標和利潤指標,龐大的出口任務壓得公司上下為難。面對這樣的困難,公司上下四處尋覓渠道,八面尋找商機。正在焦慮之際,一位好心的“朋友”突然出現了。他得此信息后主動登門拜訪,告知他了解的某某工廠有固定的出口渠道,就是因為與原有的外貿公司鬧翻了,至今仍關系緊張,很想斷絕這一供貨關系,另換一家外貿公司做出口代理。
進出口公司的人了解到,該廠的確是一個常年出口玉器的老廠,具有相當的出口玉器經驗,但效益不好,工人的工資較難發(fā)出,下崗者較多。據該玉器廠介紹,有一外商詢價大件玉器雕刻品,雙方價格已經談好,但廠家要求公司不做代理出口,而做自營出口。
進出口公司考慮到該廠是一家常年出口老廠,有豐富的出口經驗并熟悉國際規(guī)則,商品質量一般均有保障,包裝也無需出口公司過分操心,同時自營出口盈利高于代理,又可完成出口創(chuàng)匯指標和利潤指標,于是欣然接受并同工廠簽訂了收購合同。由于公司對出口大件玉器雕刻品的生產、質量和該項商品國際市場的作法和包裝均一竅不通,加之對這一傳統出口老廠的肅然起敬和莫名其妙的信任,也就欣然接受了他們的外商,一段時間后便很快與外商也簽訂了出口合同。
時間不長,外商非常積極快速地開來信用證,一切進展順利。該合同項下的出口玉器共計19件,總額2100萬元人民幣,進出口公司預付貨款30%,貸款630萬元交給了工廠,玉雕經過一月有余便按期交貨。但非常奇怪的是,外商在信用證上額外強調:“大件玉雕要運至賣方港口復驗,買方代表必須在賣方港口參與復驗”。也就是說貨物運往出口裝運港后,必須再進行第二次商檢才能裝船。按其要求,玉雕運至了上海碼頭,買賣雙方在上海港口碰面共同面對第二次商檢。開箱后,發(fā)現玉雕破損,外商當場表態(tài)拒收和拒付。
經調查,這是一起廠家和外商蓄謀已久編制的騙局,是二者蓄意勾結和串通一氣上演“轉嫁危機”的一個圈套。原因可能有兩種,一是工廠有意把外商訂做后不要的東西拋給一個公司接納,用“假出口設套”擺脫雙方的經濟損失,保住自己的長期渠道,二是可能該庫存玉器滯銷原本就與該外商無關,但外商愿意以一份假出口合同“空手套白狼”,不用任何本錢,不費任何力氣就可與廠家白手分利。
廠商與“境外騙子”串通的手法一般是,結合本廠產品的自身特點,瞄準非專業(yè)企業(yè)對該產品專業(yè)知識的缺乏下手,內外勾結的同時再與律師聯合作套,一般中標率較高。
騙局三:雙重合同自吞苦果
所謂“雙重合同”,是指中方一些企業(yè)出于獲取違規(guī)利益的目的,與外方簽訂兩套合同,即一套是正常加工費的合同,一套是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xù)時壓低、虛報加工費的虛假合同。對于申報合同涉及的加工費外方正常付匯,對不足部分外方則通過地下錢莊或攜帶現金出境、借用雇用社會閑雜人員的名義或以公司職員個人名義,在個人用匯限度內電匯等非正常方式補齊。一旦資金緊張就拒付或拖欠上述的不足部分,此時中方由于涉嫌協助虛假報關,往往對此類欠款無法正常追索。本來中方企業(yè)是想借此獲得利益,但往往被一些不法外商利用,進行欺詐,這些企業(yè)不但沒有獲利,反而陷入外商的圈套,只能自吞苦果。此外,外方一般利用中國企業(yè)相互間競爭激烈的特點,要求先交加工貨物、后付加工費,一步步地拖欠貨款,逐漸套牢中方,或突然給一個大訂單,中方發(fā)貨后外方就杳無音信。此外,個別中小企業(yè)與某些外國公司不簽合同,一旦出現問題,中方往往提不出未正常付匯的證據,同時涉嫌協同逃漏關稅,加大了追討貨款的難度。
另外還有一種情況是,進口方為了達到減少關稅的目的,要求簽定兩份合同,一份合同的交易金額低于實際交易金額,用來報關,另外一份合同顯示的是真正交易的金額。大多數情況下,出口商都是抱著與人方便的想法,同意簽定雙重合同,但這樣做卻包含著很多的風險,萬一在貿易中進口商的情況發(fā)生了變化,惡意拖欠或拒絕付款,出口商所簽定的實際交易金額的合同是不被法律承認的,出口商這時往往很被動,甚至只能承擔損失,自吞苦果。
騙局四:黑心船東騙財騙物
賣方將貨物裝上船后,貨物的風險自越過船舷開始就移轉給買方。如果船東是見利忘義之徒,買方很可能面臨一種欺詐——船東欺詐。有時,C.I.F買方會突然收到船東的指示,要求買方支付一筆錢款以供加燃油之用,否則,要將船開到中東將貨賤賣。碰到這種情況,買方左右為難,如果給,怕是個無底洞;如果不給,又怕船東惱羞成怒,真將貨賣掉而血本無歸。更有甚者,一些船東在港裝完貨后,就銷聲匿跡。據ICC統計,最高峰時,一個月中有4船貨在黎巴嫩失蹤。載貨船大都是舊船,貨被賣掉后,船或被拆掉,或被改名,F在,船公司大多是單船公司,破產是沒有任何后顧之憂的。
騙局五:涉外仲裁謹慎選擇
近年外商利用涉外仲裁行騙的案件呈上升趨勢,但并未引起我國企業(yè)的足夠重視。專家們在分析原因時認為,我們企業(yè)在涉外貿易中,法律意識談薄,對涉外仲裁機構的公正性及國際仲裁規(guī)則不了解,往往只認訂單,在仲裁所在地選擇上抱無所謂態(tài)度。
上海一進出口公司與香港某機械公司達成30萬美元的設備買賣后產生質量糾紛,雙方根據協議,向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申請仲裁。仲裁院開庭時,上海的這家企業(yè)既未出具答辯書,也不出庭。結果,仲裁院裁決上海的這家企業(yè)敗訴,并通知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執(zhí)行賠償費、仲裁費共600萬美元(30萬美元設備貿易標的的20倍)。原來,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的仲裁費就高達240萬美元。經了解,這宗仲裁若選擇國內仲裁,賠償費和仲裁費不超過32萬美元,其中仲裁費不超過6000美元。
上海另一家裝潢公司為某外商企業(yè)裝潢后,50萬元工程余款成為“壞帳”。原來,雙方產生歧義后,外商選擇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仲裁,上海的裝潢公司聽說必須繳納80萬元人民幣的仲裁費用保證金,若提出反訴和抵銷請求還得向仲裁院繳納巨額保證金,覺得無勝訴絕對把握,自認倒霉,放棄仲裁。
騙局六:樣品雖小照騙不誤
另外還有一些騙子專門以騙吃騙喝騙樣品為主要目標,盡管對企業(yè)來說,經濟損失并不算太大,但牽扯了不少的精力和時間,也是一種浪費和損失。一個生產車載電視的企業(yè)通過網絡聯系到一個敘利亞的客戶,對方希望能夠寄樣品給他,由于樣品價值很高,中方企業(yè)讓客戶匯樣板費來,外商答應了。過了幾天外商傳真一個匯單過來,說打過款了讓馬上寄樣。為了安全起見,中方企業(yè)要查到匯款才寄樣品出去,于是外商急了,發(fā)了一個英文版的網上銀行查款,讓中方企業(yè)到網上查,上網一查,果真對方已打款出來。正當中方企業(yè)準備寄樣品時,有人提醒中方企業(yè),說很多網上查詢系統有可能是外商自己做的。于是為慎重起見,中方企業(yè)暫時沒寄樣品,又過了一個月,查款依然未到,再去打電話給敘利亞客戶,竟然聯系不上了。此時,中方企業(yè)才驚覺,對方是想來騙取樣品的。
另據報道,印尼有一家公司在網上聯系大量貨品進口,很多中國公司與其聯系。取得聯系后,印尼公司即要求寄送各種樣品,得到樣品后便杳無音信。而該公司在當地開了一家新奇物品店,販賣各種騙來的樣品。
上面所列的不過是貿易活動中常見的幾種騙術,但在實際的經濟社會中,騙術可能還會是千變萬化、花樣百出的,對于從事貿易活動的人來說,擦亮眼睛、多動腦子,提高防范意識可能就會避免上當受騙,減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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