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丟車 因丟失車鑰匙導致保險理賠減少
侯先生的客車丟失后,保險公司以他丟了原廠車鑰匙為由拒賠5%的損失,侯先生為此告上法庭。昨天,東城法院判決認為,鑰匙丟失增加了車輛丟失風險,保險公司的決定并無不妥。
去年5月,侯先生購買了一輛客車,在華安北京分公司投保了全車盜搶險。6月,他丟失了一把原廠車鑰匙。7月,車輛被盜。侯先生報案后通知了保險公司,同時提交了另一把原廠車鑰匙和兩把自配鑰匙。保險公司以侯先生沒能提供全部車鑰匙為由,拒賠5%的損失。侯先生要求保險公司全額賠償。
在保險合同“未能提供車鑰匙,增加5%的免賠率”這一條款的理解上,雙方分歧很大。保險公司表示,車輛配備兩把原廠車鑰匙,侯先生只提供了一把,符合免賠規(guī)定。侯先生說,“未能提供車鑰匙”應該理解為一把都沒提供,合同沒有要求提供全部車鑰匙。
法院認為,因侯先生沒能在索賠時提供全部車鑰匙,保險公司依據(jù)保險條款作出理賠決定并無不妥。
■以案說法
承辦法官說,雙方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條款的真實意思。本案中,僅從文義表述上不能確定應提供車鑰匙的數(shù)量,所以應按照雙方訂立此條款的目的進行解釋。車鑰匙的失控必然會增加投保車輛被盜的風險,增加5%的免賠率即是為防范這個風險。因此,“被保險人未能提供車鑰匙”應理解為侯先生在索賠時提供全部車鑰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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