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開車肇事逃逸 保險公司為何要賠他?
案情實錄
兒子開車肇事逃逸,車主老爸賠出25萬元。老爸拿著車險保單去理賠,保險公司說,肇事逃逸不能賠。老爸起訴到法院,法官說,要賠!
去年9月3日晚上9點多,兒子小朱借了父親老朱買的桑塔納轎車,從留下鎮(zhèn)由東向西開往余杭閑林鎮(zhèn)。途經02省道,撞上了行人施某。施當場死亡,小朱駕車逃逸,第二天投案自首。交警認定,小朱應負事故全部責任。經法院調解,車主老朱賠了死者家屬25萬元。
桑塔納轎車曾投保過15萬元第三者人身傷害責任險,于是,老朱拿出了保險單去保險公司理賠。但保險公司說,保單免責條款有規(guī)定,肇事逃逸,保險公司可以拒賠。
投保單背面密密麻麻有一大堆條款,老朱看都沒看過,根本不知道有這一條。老朱把保險公司告上余杭法院,要求理賠。
余杭法院一審判決說,投保單背面雖然印了免責條款,但條款密密麻麻,要投保人全部過目并真正領會是不切合實際的。再者,投保單背面也沒有老朱表示已看過并理解其含義的簽字,這就等于保險公司沒說過。
按規(guī)定,未向當事人明確說明的免責條款就沒有效力。保險公司應該賠付人身傷害險15萬元。
保險公司不服上訴,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周終審維持原判。
律師說法
格式合同免責條款必須特別說明
浙江六和律師事務所高振華律師說,保險合同、房產合同,大多是由保險公司、房產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免責條款,合同提供方有特別說明的義務。
高律師說,格式合同提供一方往往占據(jù)專業(yè)知識的優(yōu)勢,他們可能會利用信息的不對稱設立格式合同。為避免這些條款成為不公平的“霸王條款”。《合同法》第41條規(guī)定,格式合同如果發(fā)生爭議,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侗kU法》第18條同樣有規(guī)定,免責條款不能只印在保險單上,還要把免責條款的含義,清晰明白地向投保人解釋清楚。否則,“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怎樣才算“明確說明”?在沒有別的證據(jù)時,法律界普遍的意見是以簽字確定為準。如果投保人沒簽字,公司方仍要賠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