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險條款的陷阱是保險公司利潤的根本?
如果說保險價格混亂,只是整個車險市場“亂象”的外在表現,那么隱藏在保險條款背后的陷阱才是保險公司賺取利潤的根本所在。
貌似公平的保險產品中,大量專業(yè)術語及拗口的描述使本就處于弱勢的投保人已經云里霧里,加上部分條款敘述模棱兩可、關鍵設置并不透明,則更使投保人“心甘情愿”地跌入“陷阱”。
遭遇“陷阱”
在壽險行業(yè)實行投保提示制度后,機動車輛投保從今年5月1日起也實行了提示制度。
登錄太平洋保險公司網站,點擊“車險”,率先看到的便是一則針對投保人的“機動車輛投保提示”。“提示”共有六條,其中第二條著重強調:投保人簽定保險合同前,應認真閱讀保險條款中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及保險單中的特別約定等內容,重點關注保費計算中的各種參考因素……
然而,當記者以投保人身份分別對兩家保險公司在京營業(yè)所進行暗訪時,依然險些落入提示過的條款“陷阱”。
8月16日,記者來到一家保險公司的分公司。在得知記者有意投保后,業(yè)務人員很快根據記者提供的車輛情況算出了保費。在記者的要求下,業(yè)務人員向記者提供了空白投保單和“機動車輛綜合險條款”。面對長達8頁(其中2頁是對條款的“特別修訂”),多達百條的條款,這位業(yè)務人員并未向記者做過多解釋。
此后,悻悻離開的記者很快便從另一家保險公司介紹中體會到了“陷阱”的苦澀。
在另一家保險公司營業(yè)處,記者同樣向業(yè)務人員表示自己有一輛剛買的二手車準備投保,業(yè)務人員首先詢問了車輛的使用年限和購買價格,便很快計算出保費。此時,記者注意到,業(yè)務人員在計算保費時并沒有根據記者提供的購車價格,而是按該車型的新車購置價格進行核保。
面對記者提出的疑問,另一位顯然更熟悉業(yè)務的小姐接過了話題!澳梢赃x擇實際購買價格或者更低的價格。當然我們在賠付時會根據您投保的額度進行理賠!惫挥嬎愠鲚^低投保額的保費結果后,兩者保費相差500元。
“投的多未必賠的多,我們賠付時是按照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的。”或許是看到記者有備而來,這位小姐做出了如是解釋。
按照該公司的保險條款約定,投保車輛遭遇全部損失時,“保險金額高于實際價值時,以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這就意味著,如果當時記者按照第一位業(yè)務人員所計算的保費投保,不僅多交了保費,而且一旦發(fā)生事故理賠,也無法獲得與保費等值的賠付。
矛盾隱患
“車險改革考慮了從車、從人、從地的因素,這是積極的一面。但細讀各家保險公司公布的新車險條款,還存在一些模糊、不合理的地方,有些條款前后表述矛盾,似乎在給投保人設‘陷阱’!敝醒胴斀洿髮W保險系郭麗軍曾經對媒體表示。
而記者所經歷的投保金額的條款“陷阱”,早在前兩年便遭到業(yè)內專家的質疑。
以某公司車險條款為例,在車輛損失保險條款總則第三條中,有這樣的規(guī)定: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同時在第九條中又約定了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從三種方式中選擇確定。如此,可以理解為該保險合同是一份沒有固定價值的合同,投保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選擇保險金額高于、等于或低于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但是,在該條款第二十七條關于賠償處理條款中的賠償方式卻與記者遭遇的“陷阱”條款類似,即:“保險金額高于實際價值時,以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
不難看出,該保險公司制定的車輛損失險總則與賠償處理條款細則前后矛盾。既然將保險合同訂為不定值合同,就是要根據投保人的實際投保金額來確定賠償責任。但當車輛出險時,保險金額高于保險車輛實際價值,卻只能以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也就是說,這家保險公司歡迎投保人多交保費,出險時卻不給相應投保金額的賠償。
保險條款前后矛盾之處絕非僅僅體現在賠償方面。北京嘉潤律師事務所的安念念律師指出:何謂“第三者責任險”?并將其稱為“霸王條款”。
在一家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條款中,記者看到對“第三者責任險”如此定義: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直接損毀(實際上,其他保險公司對其定義均大同小異)。而在該合同“責任免除”部分,又明確列出了“保險車輛造成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無論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其中包括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和車上成員。
姑且不論家庭成員是否屬于“第三者”,單就其第三者責任險的定義中來看,并沒有將被保險人家庭成員排除在外!斑@本身就是前后矛盾的!卑材钅钫f,一旦發(fā)生與被保險人家庭成員有關的交通事故,責任很難界定。
理解有誤?
面對記者親身體驗的賠付“陷阱”,太平保險公司車險部副總經理李自良給出了解釋!俺鲂萝囐徶脙r格的投保,原則上是不允許的。這可能是業(yè)務人員業(yè)務不熟悉或者惡意誤導以獲取高額保費的行為!
拋開技術層面的失誤以及部分業(yè)務人員的惡意誤導,實際上,在經過2003年1月1日開始的車險費率市場化改革的實踐后,車險市場的確發(fā)生了一些變化。具體到車險合同條款方面,已經較之前由保監(jiān)會統(tǒng)一制定,單據格式統(tǒng)一,產品內容相對較少,有了一定改善。各公司在產品設計中注重風險細分,設計出了許多附加險種,形成較為完善的主險和附加險產品體系。但是合同條款中事實上存在的“陷阱”,依然是投保人心中揮之不去的痛。
天安保險公司車險部的鄭小姐認為,國內的保險業(yè)起步比較晚,目前的條款基本上沿用的是原來人保(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的,的確存在不少爭議,但存在“陷阱”的說法并不確切,“因為對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來說,審查權利是平等的!崩钭粤家脖硎玖祟愃频目捶ǎ骸氨kU遵循的是‘大數原則’,對一些有道德風險的投保人加以(條款上)限制是必要的!
李進一步告訴記者,出現條款“陷阱”的說法是各方對保險條款的理解出現偏差造成的,同時,一些投保人惡意騙保的行為也加劇了這一矛盾。據李透露,在惡意騙保的行為愈演愈烈的形勢下,有的保險公司的賠付率已經超過100%!皩Υ,保險公司在設計條款時也會做些處理,不那么公平也是正常的”。
針對李自良的表述,一位曾經在車險市場“奮斗”五年的業(yè)內人士給記者舉了這樣一個例子:一輛車,玻璃被整個撬走了,但沒有損壞,你覺得能賠嗎?
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因為按照保險公司有關玻璃險的賠付規(guī)定,只有玻璃出現損毀時才予以賠付。但這位人士卻表示:當然可以賠,因為業(yè)務人員可以與被保人聯(lián)合做假獲得賠償。“這只是小事情,他幫客戶省了300元,第二年被保人就還會繼續(xù)在他那里上保險!
“陷阱”果然無處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