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車“追尾”汽車 “人撞車”案司機賠款千元
受傷騎車人不滿判決,司機則希望“新交法”能更完善
自行車撞上汽車的尾部,受傷的騎車人將司機告上法庭。2004年10月26日,宣武法院對這起“人撞車”案進行了宣判,支持了司機自愿承擔的千余元賠償。
原告42歲的劉女士從東北老家來北京做家政服務員。10月26日一早,她一個人來到了宣武法院,面對眾媒體的采訪,她沒說幾句話就先掉下了眼淚。
原告劉女士對司機賠償自己千元的判決表示不滿。 |
2004年8月19日,劉女士到宣武區(qū)法院起訴稱,“7月6日早7時45分,在和平門路口,桑塔納轎車把我撞傷,經(jīng)醫(yī)生檢查為多發(fā)性軟組織損傷。當時,司機把我送到急救中心后,聲稱錢不夠,去取錢,至今沒有取來。”劉女士要求司機賠償醫(yī)藥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4944元。
司機張長久是一位開了20多年車的老司機,和劉女士一樣,他也是獨自一人來到法院聽候宣判。張長久對自己被起訴感到很冤枉,“當時我是正常右拐,對方騎自行車撞在我車的尾部,交通協(xié)管員、警察都在旁邊,是他們將她扶起來的。我當時感覺她并沒有受傷。交警為我們做了《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認定書》后,我就把她送到附近的120急救中心了!
張長久說自己沒有任何違章行為,交警也沒有對他作出處罰。他投保的保險公司根據(jù)《認定書》,認為并非投保機動車輛肇事,因此拒絕理賠。
宣武交通支隊出具了一份雙方均有簽字的《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認定書》。在“事故事實”一欄中寫明:“當事人A(張先生)由北向西行駛,當事人B(劉女士)由東向西行駛。造成B車前部與A車左側后面相接觸,騎車人受傷”。因為是“簡易程序”,上面沒有責任認定。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張長久駕駛的桑塔納轎車應屬正常行駛,無法采取避讓后面自行車的措施。劉女士自行車的前部撞到桑塔納轎車的左側后面,倒地后受傷,這與劉女士發(fā)現(xiàn)前方車輛后,未能采取有效的避讓措施有關,因此劉女士應負責任。依照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應減輕張長久的賠償責任。
面對劉女士提出的索賠請求,張長久表示同意全額負擔她的醫(yī)藥費,交通費也同意負擔合理的部分,誤工費按北京市上一年度人均生活費的標準支付,但對精神損失費則不同意賠償。
法院支持了張長久的賠償主張,判決他賠償劉女士醫(yī)藥費881元、交通費50元、誤工費200元。
對于這個判決結果,張長久表示不上訴。但同時他也稱自己十分“困惑”,“按過去她撞了我該對我說對不起啊,我不該承擔任何責任的。
但現(xiàn)在不是按照‘新交法’嗎?我覺得這個法還是應該更完善一點,法律面前要平等,不要分強勢弱勢!
劉女士則對判決表示不滿,她說自己為了供兩個在外地上大學的孩子才來北京打工的,F(xiàn)在誤工一個多月,對方才賠200元誤工費,“光交通隊我就去了8次,交通費賠我50元?”但劉女士并沒有明確表示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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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適用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駕駛人已經(jīng)采取必要的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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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責任人持“新交法”贏官司
無責司機索要墊付醫(yī)療費被駁回訴訟
。ㄓ浾呃钚缾偅2004年10月26日,門頭溝法院一審駁回了車主趙希亭要求受傷的騎車人返還其醫(yī)療費1萬余元的訴訟請求。
2004年6月2日7時許,趙希亭駕駛小貨車在門頭溝區(qū)北澗溝村口公路與騎自行車的岳女士相撞,后經(jīng)門頭溝交巡支隊認定,岳女士負全部責任。趙希亭要求返還他為岳女士墊付的10669.78元醫(yī)療費。
10月26日,岳女士和丈夫帶著一本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趕到法院,夫妻二人說出事第二天他們就買了這本書。岳女士認為,趙希亭曾為小貨車辦理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的損害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車主應該向保險公司理賠而不是向自己索賠。
法院認為,趙希亭所駕車輛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為5萬元,其實際支付醫(yī)藥費在限額之內,應由保險公司賠償,而且其未提交證據(jù)證明事故是由對方故意造成,不具備“新交法”規(guī)定的免責條件,應當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責任。
“保險公司不理賠,因為我在事故中沒有責任啊!壁w希亭表示要上訴。岳女士對判決結果表示滿意。
機動車司機張長久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說,他自己在整個事件中沒有錯誤,但愿意接受法院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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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適用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在未超出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情況下,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按照國家的最低比例、額度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