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念之差!“馬路殺手”成“馬路追魂手”
一位武漢司機駕車將行人撞死后棄家出逃六年之久,近日終于在廣東佛山被警方抓獲;去年9月,一位北京司機駕車撞死行人后逃逸,隨后返回案發(fā)地并偽造現(xiàn)場,不久前接受了審判。2004年2月,一輛轎車在沈陽撞倒一對正歸家的夫妻,轎車停下后,司機又突然腳踩油門,從婦女的頭上碾過后絕塵而去,釀此命案的司機被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
為了逃脫法律制裁和經濟懲罰,肇事司機有的選擇了風餐露宿的逃亡生活,有的偽造事故現(xiàn)場蒙騙警方,有的撞傷行人后再致其于死地。雖然他們在法庭上都表現(xiàn)出了懺悔之意,聲稱自己只是一時頭腦發(fā)熱,但一個莽撞的決定,卻毀了他們的一生。那位在沈陽制造故意殺人案的司機,雖能到公安機關投案,卻編造理由為自己開脫,而被法院認定為缺乏自首構成要件,仍然逃脫不了一死。事實上,交通肇事只是一種過失犯罪,量刑很輕,但當肇事者由于自私心理出現(xiàn)故意殺人的動機后,交通事故就成了刑事犯罪,而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通常不會姑息手軟。
不論是撞人逃逸、偽造現(xiàn)場,還是痛下殺手,這些司機最想逃脫的無非是經濟懲罰。面臨可能到來的巨額賠償,他們感到萬分恐懼,而沒有勇氣主動承擔責任。事實上,隨著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險的出臺,車主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壓力已經大為減輕。如果將強制險與商業(yè)險配套使用,保費金額越高,車主遭受的損失就越小。那些車禍中的道德迷失者,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但他們卻選擇了逃逸。
法律意識的淡薄讓人們的道德意識淪喪在車輪之下,一位出租車司機甚至還算了一筆賬:撞傷了孩子,你花的錢絕對可以供這個上小學的孩子考博士了;撞傷了老人,贍養(yǎng)老人的義務全權交給你,老人以后有個好歹,也會被認作車禍留下的后遺癥;不如撞死了,一次性賠清,省得家屬糾纏。
這位司機的體會是:不僅要做“馬路殺手”,還要做“馬路追魂手”。雖然他的語氣頗為輕松,但其想法卻被殘酷的現(xiàn)實驗證著。那位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的司機,也許正是被這種“撞死賠一次,撞傷賠一輩子”的說法所誤導,而走上那條不歸路的。然而,這種缺乏基本法律常識的觀點,卻一直在有車族當中流傳。而汽車命案的層出不窮,也讓人們感到岌岌可危。
汽車生就一副鋼鐵之軀,與手無寸鐵的行人相比,基于“生命至上”的原則,法律選擇了偏向后者。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大幅提高了交通肇事的賠付標準;而同日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被視為計算交通肇事賠償金額的法律依據。依據該解釋,交通事故賠償金額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生活標準來計算。在受害人死亡的情況下,肇事者主要承擔死亡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喪葬費等;在受害人殘疾的情況下,肇事者主要承擔殘疾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醫(yī)療費、護理費等。
以受害人為北京市城鎮(zhèn)居民為例,假設肇事者負全責,將事故賠償分為受害人死亡和全殘兩種情況來分析,根據北京市統(tǒng)計局對居民收入及工資水平的最新統(tǒng)計,不難得出以下結論: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死亡賠償金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賠償20年,去年北京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7653元,20年共計353060元。
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根據扶養(yǎng)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未成年人計算至18周歲,其他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者,計算20年。去年北京城市居民人均消費支出13244元,假設受害人有一個剛出生的孩子,18年就是238392元。但該條例限定了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人均消費性支出額,也就是說如果受害人雙親健在,又無生活來源,將得不到多余的補償。
喪葬費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去年北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為32808元,6個月就是16404元。
以上共計60余萬元,加上精神撫慰金和其他費用,總賠付額將高達七八十萬元。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導致全殘,殘疾賠償金同死亡賠償金,仍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賠償20年,共計35306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不變,仍為238392元。此外,還包括醫(yī)藥費、住院費、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后續(xù)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等名目繁多的費用。
很顯然,對肇事者來說,受害人因傷致殘比起死亡的后果來需要承擔的費用要多得多。如果受害人長期“臥病在床”,肇事者要賠償?shù)慕痤~,將比受害人死亡多出兩到三倍,甚至高到數(shù)百萬元。在城市內,死亡賠償金與殘疾賠償金的標準均參照于人均可支配收入,沒有十分明顯的區(qū)別,而受害人致殘需要的治療費用絕對是一筆巨大的開支,這就導致一些肇事者,在發(fā)生事故后,會有致受害人于死地的想法。
死亡賠償金為何要以人均可支配收入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死亡受害人不能以主體資格主張民事權利,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是間接受害人,即死者近親屬。死者近親屬受到的損害主要有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兩方面,死亡賠償金就是假設死者尚存人世所獲得的收入,而精神撫慰金則用來彌補死者近親屬所受到的精神損害!1994年5月12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首次明確了死亡賠償金的內涵是對受害人收入損失的賠償。司法解釋據此將死亡賠償金界定為‘財產性質的收入損失賠償’;根據對死亡賠償金性質的確認,其賠償標準也調整為‘人均可支配收入’!
黃松有特別強調,對所謂非道德行為,不能靠提高死亡賠償金來制止;故意侵害他人生命的,應當依法給予刑事處罰,發(fā)揮法律制裁作用。
當車主從馬路殺手墮落為馬路追魂手的時候,真正能對他們起到威懾作用的,就是嚴厲的刑法。一個公正的法律天平,肩負著拯救車禍中的道德迷失者的艱巨任務。而在道德層面上,泯滅的人性又豈是法律能夠拯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