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jié) 機動車 第十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憑證。機動車登記內(nèi)容發(fā)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辦理相應手續(xù)。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機動車登記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審查工作,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應當發(fā)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摩托車和道路專項作業(yè)車輛登記,應當符合本市的交通發(fā)展規(guī)劃,在限定的區(qū)域內(nèi)實行總量控制。 第十二條 在本市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期間,機動車需要臨時在道路上行駛的,應當取得機動車移動證明,并按照移動證明載明的有效期限、行駛區(qū)域行駛。 第十三條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除符合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外,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環(huán)境保護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予辦理相應登記或者不予核發(fā)檢驗合格標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進行監(jiān)督管理。 第十四條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其所有人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其所有人在辦理新購機動車注冊登記前,必須先行辦理報廢機動車的注銷登記手續(xù)。 第十五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在機動車前后的規(guī)定位置,各安裝一面號牌,不得倒置或者反向安裝; (二)在前窗右上角粘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環(huán)境保護合格標志; 。ㄈ┴涍\機動車及掛車車廂后部噴涂放大的本車牌號; 。ㄋ模┐、中型客運機動車駕駛室兩側噴涂準乘人數(shù),從事營運的,應當噴涂經(jīng)營單位名稱和營運編號; (五)總質(zhì)量在3.5噸以上的貨運汽車、掛車,按照規(guī)定安裝側、后防護裝置; 。┡鋫溆行У臏缁鹌骶、反光的故障車警告標志; 。ㄆ撸┸嚿韮蓚鹊能嚧昂颓昂蟠,不得粘貼、噴涂妨礙駕駛視線的文字、圖案,不得使用鏡面反光遮陽膜; 。ò耍┑缆肥┕ゐB(yǎng)護、環(huán)衛(wèi)清掃、設施維修及綠化等專業(yè)作業(yè)車輛,符合國家和本市的道路作業(yè)車輛安全標準; (九)用于公路營運的載客汽車、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應當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記錄儀。 第十六條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和駕駛人應當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對車輛進行維修和保養(yǎng),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排放合格。 第十七條 機動車定期安全技術檢驗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符合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應當發(fā)給檢驗合格標志。 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前,有未接受處理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記錄的當事人,應當在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接受處理。 第二節(jié) 非機動車 第十八條 電動自行車、人力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其他應當?shù)怯浀姆菣C動車,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并領取牌證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第十九條 申請非機動車登記的,應當提交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和車輛來歷證明。申請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下肢殘疾證明。 申請電動自行車、人力三輪車登記,應當符合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guī)定。 第二十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只可過戶給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殘疾人。 第二十一條 非機動車牌證丟失,車輛所有人應當攜帶本人身份證明和車輛,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補領。 第三節(jié) 機動車駕駛人 第二十二條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憑證。機動車駕駛證記載的機動車駕駛人信息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換證手續(xù)。 第二十三條 場地與道路駕駛培訓、考試,應當在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機動車考試場進行。 第二十四條 本市實行機動車駕駛人駕駛安全信息記錄制度。 持有本市核發(fā)的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或者持有外省市核發(fā)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本市注冊登記的營運機動車的駕駛人,應當領取駕駛人信息卡。駕駛人信息卡記載駕駛人道路交通違法、事故處理、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和其他信息。 駕駛人信息卡遺失、損壞的,持卡人應當?shù)焦矙C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補領,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補錄有關信息后,方可使用。 駕駛人在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駕駛人信息卡,并與駕駛證同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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