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實施,撞人白撞與不白撞的爭論也隨之告一段落。白云區(qū)法院近日卻審理了廣州司機不滿撞人不白撞的第一案,案中摩托車司機因遇不走人行道的行人突穿馬路,來不及剎車撞死了行人,交警認定司機與路人負同等責任。而由于車禍發(fā)生2003年底,新法尚未頒布,因此司機認為交警適用法律不當。
白云區(qū)法院日前作出判決,認為司機難證交警責任認定和程序違法,故駁回了他的起訴,同時,廣州市交警也表示,處于保護弱者,行人違章從沒撞了白撞,而有律師表示,新法的實施將會避免此類糾紛的出現(xiàn)。
行人突穿馬路被撞死 司機被定擔同等責任
2003年12月15日,市民張某駕駛摩托車在廣州市濱江東路行駛,一市民周某(化名)因過路心急,竟沒有走人行道而橫穿車行道,導致張某來不及剎車徑直撞上,周某因受傷嚴重,于12月22日死亡。2004年1月15日,廣州市交通警察支隊海珠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為事故發(fā)生的根本原因是周某沒有走人行道及在車輛臨近時橫穿車行道,但同時認定事故的發(fā)生,也因張某在駕駛中沒有確保安全的原則,因此張某應負同等責任,這也意味著張某要擔負大量的死亡賠償金。2月23日,張某又接到了吊銷駕駛證的處罰決定。
司機不服認定告上法庭 交警被指適用法律不當
“違章方不負全部責任,卻讓我來跟著擔責”,接到認定的張某十分不解,立即向廣州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復議,同年6月3日,廣州市公安局維持了處罰決定。張某一怒將交警支隊告上法庭,雙方的爭議焦點在于,交警對他作出的處罰決定所依據(jù)的法律規(guī)定是否合理。
原來,交警方引用的是《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款,即“車輛、行人必須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車輛或行人,應當讓在其本道內(nèi)行駛的車輛或行人優(yōu)先通行。遇到本條例沒有規(guī)定的情況,車輛、行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苯痪秸J為,張某在當時情況下采取的措施不力。
而張某認為,條例中已有對行人通行的規(guī)定,違章在行人,交通適用的法律錯誤應撤銷。
起訴無依據(jù)司機被駁 警方表示會保護弱者
白云區(qū)法院于日前作出判決,原告張某由于沒有證據(jù)證實該責任認定書違反程序及內(nèi)容違法,駁回了他的起訴。
交警支隊的工作人員對記者表示,即使是新法出臺之前,廣州市從來不存在行人違章撞了白撞,他告訴記者,在發(fā)生交通事故時,行人與機動車相比無疑是弱者,出于保護弱者來考慮,在實際追究中,機動車都要有一定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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