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29日上午,“新交法”實施以來的北京首例“撞了不白撞”案在宣武法院一審判決。肇事者奧拓車司機劉寰被判賠償死者曹志秀的家屬各項損失費共計15.69萬余元;曹志秀的家屬則被判賠償劉寰修車費664元。曹的家屬此前曾索賠24萬余元,后劉寰反訴對方給自己造成財產損害,索賠1750元。 劉寰在法庭宣判前。29日,新交法實施以來的北京首例“撞了不白撞”案在宣武法院一審判決。 肇事者奧拓車司機劉寰被判賠償死者曹志秀的家屬各項損失費共計15.69萬余元。 法院認定雙方負同等責任 昨日上午9時20分,法官開始宣讀判決。對于此前交管部門所認定的事故雙方負同等責任,法院予以確認。 法院認為,曹志秀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的規(guī)定,這是該交通事故的直接起因。 法院又認定,劉寰“未全面地、合理地履行避讓義務,也未做到安全駕駛。同時,他駕駛的機動車經檢測制動力總和亦不合格。故劉寰對于交通事故的發(fā)生亦負有一定的責任! 關于劉寰反訴要求的存車費、驗血費,法院認為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賠償范圍,未予支持,但認可了他要求賠償664元的訴訟請求。 奧拓司機當庭表示要上訴 判決做出后,劉寰當庭表示要上訴,他說這個結果“比自己想到的最壞的結果還要壞! 劉寰說,按照判決,“其二人應負事故同等責任”,原告共索賠24萬余元,那么按照責任賠償比例,自己應賠償12萬元左右,如今卻要賠15萬余元。 劉寰還提出,宣武交通支隊下發(fā)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寰應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惟一理由是:“駕駛排量為1000CC以下車走二環(huán)內最內側車道,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條規(guī)定。”而法院的判決只稱劉寰未全面履行避讓義務、未做到安全駕駛、機動車制動力總和不合格。 宣判后,主審法官沒有接受采訪。 司機表示無力承擔這筆賠償 劉寰昨日說,“如果我的奧拓為了躲開她,猛打輪被別的車撞扁了,我也受傷了,會認定她負責任嗎,我會得到賠償嗎?” 對于在此案中體現出來的“機動車負全責”、“賠償金增加”等新交法精神,劉寰認為應該細化。他說新交法突出了生命權重于通行權的理念,但巨額賠償關乎“違法行人和守法司機兩個人的生命權”。 劉寰稱自己無力承擔這筆賠償。 原告律師稱判決結果可接受 原告代理律師武良軍稱,這個判決結果還是可以接受的,曹志秀已經付出了生命代價,司機是不能回避過錯的。但武良軍表示對判決認定曹志秀的行為是事故“直接原因”不太認可。 至于原告方是否上訴,武律師稱要等回去和委托人商量后才能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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