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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不通,張先生怎么也想不通,車禍后,交警已經(jīng)認定:劉女士所騎自行車的前部與自己所開轎車的左側(cè)后部相接觸,說明自己被劉女士騎車“追尾”,不應對劉女士所受傷害再進行賠償了。但劉女士依據(jù)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認為交警定錯了,張先生要“負全責”,因此起訴張先生,索賠4944元。9月6日,宣武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K 案情 ■兩車相撞 “自行車”一方索賠償 劉女士介紹,今年7月6日上午7時45分,她騎自行車經(jīng)過和平門路口時,被張先生所開轎車撞倒。張先生開車將其送到附近急救中心后,就以“錢不夠去取錢”為由離開,至今沒有取來(錢)。醫(yī)院對她進行檢查治療,結(jié)果被診斷為多處軟組織損傷。在此期間,她自花醫(yī)療費。她就此要求張先生賠償其相應經(jīng)濟損失,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她只得提起訴訟,要求張先生賠償其醫(yī)療費881元、車費333元、誤工導致的損失1730元、精神損害賠償2000元,共計索賠4944元。法官聽完原、被告的陳述后,當庭駁回劉女士精神索賠請求,認為這樣性質(zhì)的事故不符合精神索賠構(gòu)成要件。 和平門路口現(xiàn)場示意圖 閆迪/繪 庭內(nèi) ■誰是誰非 雙方各執(zhí)一詞 張先生對劉女士陳述的事實提出異議。他認為,劉女士完全顛倒黑白,不是他開車撞了劉女士,而是劉女士騎車和他所開車輛形成追尾,也許撞車后的慣性導致劉女士摔倒。因此,劉女士應該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為此,張先生向法庭出示了“(0054711號)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簡易程序處理事故認定書”。認定書的“事故事實”一欄中載有如下內(nèi)容:當事人A(張先生)由北向西行駛,當事人B(劉女士)由東向西行駛。造成B(劉女士)車前部與A(張先生)車左側(cè)后面相接觸,B車騎車人(劉女士)受傷。認定書上有張先生和劉女士的認可簽字。 庭審時,劉女士再三聲稱,不是她騎車撞了張先生的汽車,而是被張先生的汽車撞了,交通警察的認定有誤。因為和交通支隊、張先生交涉無果,她決定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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