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四川省高院向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出了一份特殊的傳真,傳真指出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存在三大漏洞。 漏洞一,“有責不擔”勢必放縱行人違法。新交法76條規(guī)定了駕駛員與行人、非機動車發(fā)生碰撞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即便駕駛員的責任可以減輕,也要負擔一定的賠償,但是,卻沒有規(guī)定行人和非機動車駕駛員違章,應當承擔什么樣的責任。這條不改,行人、非機動車違章豈不更加肆虐。 漏洞二,對保險公司和投保人顯失公平。按照上述規(guī)定,機動車承擔責任后,會根據(jù)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如果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賠償數(shù)額超出保險公司承擔的范圍,機動車駕駛員還要承擔剩余的賠償,而違章的行人、非機動車駕駛員不用承擔任何賠償?shù)耐瑫r,還可以得到賠償,有失公平。 漏洞三,有!扒謾鄽w責”的法律原則。侵權行為法的歸責原則,是指在行為人的行為或物件致他人損害的情況下,根據(jù)何種標準和原則確定行為人的侵權民事責任。行為人有過錯,承擔過錯責任,行為人沒有過錯,就不應當承擔責任,這點非常明確。 四川省高院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之所以向最高院提出修改意見,是因為各基層法院在審理道路交通事故糾紛中遇到了障礙,他們不能判受傷的行人有責任但不能得到賠償,但也不能判沒有任何責任的駕駛員賠償違章行人,因此,他們將這個疑問推給了四川省高院。 據(jù)此,四川省向最高院提出了兩點建議: 一是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原條文中的“機動車方應承擔責任”要有個限度。原《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規(guī)定了即便機動車駕駛員沒有責任,也要承擔10%的賠償,其實就是規(guī)定了一個上限。但現(xiàn)在的規(guī)定似乎沒有上限。因此,四川省高院的建議是,這條應當改:該承擔的責任就承擔,不該承擔的不承擔,有責任就賠,沒責任就拒賠,這樣才合情合理。 二是增加一個說明,就是“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賠償案時,將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人列為共同被告”。之所以要增加這條規(guī)定,是因為這樣做可以加大賠償力度,保護受害者合法利益。 相關專題:[專題]一切為了保護弱者?聚焦新《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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