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章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4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滯留機動車駕駛證副證或者機動車行使證:(一)當場不能繳納罰款的;(二)非本轄區(qū)機動車駕駛員需要到代收機構(gòu)交納罰款或者需要按一般程序接受處罰的。 第4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滯留機動車駕駛證正證:(一)無駕駛證副證又無《憑證》的;(二)超過《憑證》有效期仍駕駛機動車的;(三)在《憑證》有效期內(nèi)再次違章的。 第4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滯留機動車駕駛證正證和副證:(一)需要處以吊扣機動車駕駛證的;(二)交通違章記分達到規(guī)定分值的;(三)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肇事以及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四)駕駛與被查緝的走私或者被盜搶的機動車特征相同的機動車的。具有本條第3項和第4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同時滯留機動車行使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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